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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隐患排查指南》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牵头,组织海洋渔业安全领域专家学者以及一线工作者联合编撰完成。海洋渔业船舶隐患排查:详细介绍了船长24米及以上、12米至24米、12米以下海洋渔业船舶的隐患排查要点。
本章内容为船长大于或等于 24m 的海洋渔业船舶的渔船证书及配员排查指南。内容详细描述了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海洋渔业检验证书等。
1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1.1
排查要点
1.1.1 渔业船舶是否持有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见图 1-1-1。

1.1.2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中主要内容(如渔船名称、呼号、种类、吨位、尺度、所有人和船籍港等)是否与实际一致。
1.1.3 正式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1.1.4 国籍证书的编号、大小与格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1.1.5 国籍证书认可盖章是否属于渔船登记专用章。
1.2
常见隐患
1.2.1 船舶未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1.2.2 船舶不能提供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电子版)。
1.2.3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过期。
1.2.4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中登记的信息与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标明的信息不一致。
1.2.5 转让或借用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1.3
隐患处理
1.3.1 船舶未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1.3.1.1 船舶未经批准新建、更新、买卖,未取得 “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检验证书)” 生产经营的,或伪造、冒用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的,应按有关规定立案处理;
1.3.1.2 船舶经批准新建、更新、买卖,未取得 “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检验证书)” 生产经营的,应责令召回停航或按有关规定立案处理;
1.3.1.3 船舶经批准新建、更新、买卖,并取得 “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检验证书)” 生产经营的,或 “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检验证书)” 所载内容与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中主要登记的内容不一致,应责令限期整改。
1.3.2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不能提供或正在换证,应在开航前提供证书原件或证明文件。
1.3.3 “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检验证书)” 所载内容与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中登记的内容不一致,如果只是文字错误,不涉及航行安全与防污染,可限期纠正。
1.3.4 不按照规定办理渔船变更登记,或使用过期的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等,应责令限期整改或立案调查。
2 海洋渔船检验证书
2.1
排查要点
2.1.1 通过证书的检查获知船龄和证书的签发依据,从而确定渔船应适用的法规或技术规范。
2.1.2 核对检验证书的有效性以确定渔船是否适航。
2.1.3 通过检验证书记载内容与实船比对,获知渔船的设备配备情况,为设备的检查奠定基础。
2.1.4 检查检验证书及其所列设备的配备是否满足法规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2.1.5 检查证书的格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见图 1-1-2。

2.1.6 核对证书的检验周期,确定证书是否有效,各类检验时间要求如表 1-1-1 所示。

超出时间要求完成的检验,应按规定对证书的有效期和周年日进行修正。
2.1.6.1 检查中如果发现年度、期间检验在全期证书周年日前 3 个月之前完成,则应关注新的检验周年日是否为检验完成之日加 3 个月。
2.1.6.2 检查中如果发现年度、期间检验在全期证书周年日后 3 个月之后完成,则应关注新的检验周年日为自本次检验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2.1.6.3 老旧渔船检验证书有效期限按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船和限制使用老旧渔船(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见表 1-1-2)。对船龄达到老旧渔船一般船龄的渔船,有效期限应不超过 24 个月;对船龄达到老旧渔船限制使用船龄的渔船,有效期限应不超过 12 个月。


2.2
常见隐患
2.2.1 “海洋渔船检验证书” 标明的数据与渔船实际不一致。
2.2.2 转让或借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2.3 船员实际人数超过检验证书核定乘员。
2.2.4 渔船证书失效,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2.2.4.1 证书有效期限届满:(1)证书的年度检验(期间检验、换证检验)已到期,且未进行签注;(2)证书的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已过周年日后 3 个月;(3)临时证书有效期限超过 3 个月。
2.2.4.2 未按规定申报检验;
2.2.4.3 擅自改变渔船结构或变更重要机械设备而影响渔船安全或防污染性能;
2.2.4.4 实际装载、航行作业区域、作业方式、主机功率与证书及技术文件不符;
2.2.4.5 船体及安全设备、重要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重大损坏或失效;
2.2.4.6 擅自变更渔业船舶所有人、船名、船籍或船籍港;
2.2.4.7 涉及人命安全及防污染等设备配备与证书及技术文件不符;
2.2.4.8 发生影响安全的重大海损或机损事故;
2.2.4.9 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
2.2.4.10 报废、拆解及灭失的渔业船舶。
2.3
隐患处理
2.3.1 渔船检验证书失效。证书的失效处理时应尽可能了解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当证书失效是由上述 2.2.4.3、2.2.4.4、2.2.4.5、2.2.4.6 及 2.2.4.10 条所导致的,可以考虑作出禁止离港的处理。
2.3.2 渔船检验证书的签发违背法规或技术法规的要求。该项隐患种类较多,严重程度不一,需要检查人员综合考虑,可立案调查,限期纠正或要求船检机构在开航前予以确认。该项隐患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2.3.2.1 依据法规或规范有误。
2.3.2.2 渔业船舶实际携带的资料以及设施设备的配备与证书上记载或技术规范的要求不符。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作出决定前需核实该船的实际配备是否满足法规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应考虑立案调查;如果设备的配备符合要求,仅是验船师的失误造成的,则可要求渔船检验机构在开航前派验船师上船确认或限期纠正;如发现验船师未按法规或技术规范开展检验签发检验证书的,应及时通知船检机构,并在收集相应证据后,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
2.3.2.3 渔船修正了周年日,但未在相关证书上予以签注。对于该情况首先应核实渔船的检验有无超出检验周期,如是,将直接导致证书失效,应判定存在隐患并立案调查;如尚未超出检验周期,可要求渔船检验机构在开航前确认或限期纠正。
2.3.3 对于在 “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检验证书)” 或其他法定证书中所标注的数据、设备等情况与船上实际不一致的问题,应有区别地处理:
2.3.3.1 由于船检验人员不认真或其他原因,而发生证书填写错误或漏填的,要求渔船检验机构改正,如情况严重,同时要求检验机构进行说明和确认;
2.3.3.2 证书本身没有问题,而是船上擅自更换设备、改变结构等原因造成的,要求船上纠正,或责令船上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如情况严重,涉及重要安全设施设备的,应立案调查。
2.3.4 转让或借用渔船证书,可依法收缴证书及进行罚款。
3 渔业捕捞许可证
3.1
排查要点
3.1.1 渔业船舶是否取得 “渔业捕捞许可证”,对于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应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见图 1-1-3。

3.1.2 “渔业捕捞许可证” 中的基础信息、渔船基本信息、核准作业内容信息是否与电子证照一致;证书上渔船基本信息是否与持证渔船实际情况一致。
3.1.3 “渔业捕捞许可证” 是否在有效期内。一般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3 年;使用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
3.1.4 “渔业捕捞许可证” 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年审。
3.1.5 “渔业捕捞许可证” 的编号、大小与格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实体证照印章是否与电子印章一致或衔接。
3.1.6 “渔业捕捞许可证” 核定的作业类型是否符合管理规定,为 “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 中的一种或两种,且最多不超过两种。其中拖网、张网不得互换且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3.1.7 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是否与 “渔业捕捞许可证” 内容一致,捕捞辅助船不得从事捕捞生产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当捆绑、覆盖。
3.2
常见隐患
3.2.1 渔船未取得 “渔业捕捞许可证” 或许可证过期、失效。
3.2.2 渔船未提供 “渔业捕捞许可证”(纸质或电子版)或许可证无效。
3.2.3 “渔业捕捞许可证” 中登记的数据与持证渔船实际情况不一致。
3.2.4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3.2.5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
3.3
隐患处理
3.3.1 渔船未取得 “渔业捕捞许可证” 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应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按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证书失效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3.3.1.1 证书过期,指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且未依法延续的;
3.3.1.2 渔业捕捞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3.3.1.3 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3.3.1.4 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3.3.2 “渔业捕捞许可证” 不能提供或正在换证,应在开航前提供证书原件或证明文件。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视为无证捕捞。证书无效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3.3.2.1 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3.3.2.2 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
3.3.2.3 以欺骗或者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等非法方式取得的;
3.3.2.4 被撤销、注销的。
3.3.3 “渔业捕捞许可证” 所载内容与持证渔船实际情况不一致,应有区别地处理:
3.3.3.1 由于签发主管部门的原因,而发生证书填写错误或漏填的,要求限期改正,如情况严重,同时要求签发主管部门进行说明和确认;
3.3.3.2 证书本身没有问题,而是船上擅自更换设备、改变结构等原因造成的,要求船上纠正,涉及渔船主机功率变更的可依法处罚。
3.3.4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要求船上纠正,并可依法进行处理。3.3.5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可依法进行处理。
4 渔船文书与资料
4.1
排查要点
4.1.1 是否持有有效的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见图 1-1-4。

4.1.2 核实文书、资料的配备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如产品证书、海图、渔船资料等的配备。
4.1.3 通过核实文书、资料的配备情况验证证书的有效性,如稳性手册、救生、消防手册等;确认船上设备的实际状况,为下步的设备检查奠定基础,如救生艇筏的产品证书、油水滤油设备型式认可证书等。
4.1.4 了解渔船的历史记录,如各类渔船检验报告,为确定下步检查的重点提供新线索。
4.1.5 对于船长大于或等于 45m 渔船要求配备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的防火控制图或消防设备布置图并固定展示。作为替代,经渔船检验机构同意,防火控制图或消防设备布置图细节可列入 1 本小册子,每个高级船员人手 1 本,另有 1 本应放于船上易于到达可随时取用的地方。
4.2
常见隐患
4.2.1 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检验。
4.2.2 船证不符,或证书污损、缺页、涂改,模糊不清,见图 1-1-5。

4.2.3 船上未配备稳性手册。
4.2.4 稳性手册未经船检审核认可。
4.2.5 稳性手册非中文。
4.2.6 稳性手册不完整,包括未留存渔船图纸、留存的渔船图纸不齐全;留存的渔船图纸未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未留存干舷计算书等。
4.2.7 船上未配备重要设备系统的操作使用说明书。
4.2.8 改装或改建后影响到吨位的变更但未重新对吨位进行丈量。
4.2.9 船上航海日志或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渔业船舶作业日志(原渔捞日志)、垃圾记录簿及油类记录簿(适用 400 马力①或 300kW 及以上渔业船舶)未按规定留存及记录。
4.2.10 航海图书资料(如常用的海图或经更新的电子海图)缺失。
(注:① 1 马力 = 735.499W)
4.3
隐患处理
4.3.1 文书资料缺失。法律、规章或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文书的缺失,如航海图书资料缺失,可考虑购买的便利条件,要求在开航前纠正或限期解决。
4.3.2 安全证书(检验证书)过期。如救生筏检验报告,灭火系统检验报告(如适用)等。该项隐患将直接认定船上设备或装置失效,应要求船方在开航前重新进行相关设备或系统的检验。
4.3.3 有关文书未经批准。如稳性资料等或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等,由于此类情况已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影响隐患的判定,应及时通知船检机构,并在收集相应证据后,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
4.3.4 文书的记载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定。如航海日志或渔捞日志、垃圾记录簿等,对于此类隐患可要求渔船限期纠正。
5 船员持证
5.1
排查要点
5.1.1 渔业船员证书的真伪判别:证书封面字迹清晰,记载持证人姓名、照片、职务等的内页应为打印后粘贴;通过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的核查;询问持证人专业知识。
5.1.2 渔业船员证书持有人与使用人是否一致、人证是否相符。可通过核对渔业船员证书编号是否为船员本人身份证号码进行验证。渔业船员证书如图 1-1-6、图 1-1-7 所示。


5.1.3 渔业船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证书职务、适用渔船等内容是否与服务渔船相适应。
5.1.4 船上职务船员是否满足该渔船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最低配员标准见表 1-1-3。

5.1.5 除职务船员外,所有船员是否均持有渔业船员证书。
5.1.6 是否按要求在渔业船员证书内的船员服务资历栏记载渔业船员的履职情况。
5.1.7 渔业船员证书内的培训记录内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及培训机构名称是否填写并盖章。
5.2
常见隐患
5.2.1 渔业船员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包含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5.2.2 渔业船员持有的渔业船员证书超过有效期。
5.2.3 职务船员配备未能满足 “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5.2.4 船上提供的渔业船员的渔业船员证书人证不符。
5.2.5 船上提供的渔业船员的渔业船员证书系伪造、变造的。
5.2.6 渔业船员未携带渔业船员证书在船上任职。
5.2.7 船上提供的渔业船员的渔业船员证书未按规定填写 “服务资历” 和 “培训记录”。
5.3
隐患处理
5.3.1 无渔业船员证书、所持的渔业船员证书过期,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渔业船员证书以及提供的渔业船员证书超越所服务的渔船的航区和等级或实际担任的职务等,擅自上船服务的,可依法进行处理。
5.3.2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渔业船员证书,应责令在开航前纠正。
5.3.3 渔业船员证书内服务资历栏未按规定进行签注的,应在开航前纠正。
5.3.4 实际配员低于《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要求的,可依法进行处理。
6 保持值班
6.1
排查要点
6.1.1 渔船航行值班规则的编制和张贴情况:登轮检查时应注意目标渔船的航行值班规则是否按照《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的要求编制,是否张贴在渔船驾驶室、轮机舱和无线电通信室内的易见之处,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以保证渔船航行安全。
6.1.2 航行计划:核查、证实每次离港前,船长是否主持研究本航次与航行有关的航海资料并制定了安全可靠的航行计划,以及实际航行过程中的实施情况。
6.1.3 渔船在渔港内停泊期间的人员安排,可综合考虑是否满足渔船、保安、港口和环境的安全操作需要。
6.1.4 在对港内值班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关注是否按时升降国旗,是否按规定显示或者悬挂有关号灯号型;舷梯、跳板及安全网是否处于安全工作状态;在船上进行明火作业及修理工作时,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渔船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6.1.5 检查船员是否按照要求在航海日志或渔捞日志、轮机日志等渔船法定文书上对相关事项进行记录,并核查相关记录的正确性。
6.1.6 船员履行在船值班职责前和值班期间,是否摄入了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
6.2
常见隐患
6.2.1 渔业船员未有效履行值班职责。
6.2.2 渔业船员未有效履行有关操作规定。
6.2.3 渔业船员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
6.2.4 渔业船员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6.2.5 渔业船员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6.2.6 渔业船员未如实填写法定文书或匿改法定证书、文书。
6.2.7 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违章载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
6.2.8 渔业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
6.2.9 对渔船实施隐患排查时,渔船船员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
6.2.10 渔船在港停泊期间没有安排任何人员,无法满足渔船、保安、港口和环境的安全操作需要。6.2.11 渔船未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悬挂国旗破损。
6.2.12 船员履行值班职责前和值班期间饮酒。
6.3
隐患处理
6.3.1 对船员未有效履行值班、未有效履行操作规定及未如实填写匿改法定文书的隐患,应立即纠正。
6.3.2 对船员利用渔船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应立案调查,并责令在开航前纠正。
6.3.3 渔业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或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可依法进行处理,并责令在开航前纠正。
6.3.4 渔业船舶在港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值班的,应立即纠正。
6.3.5 渔业船舶不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悬挂国旗破损,应立即纠正。
6.3.6 渔业船员拒绝或者阻碍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实施隐患排查的,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可依法进行处理。
6.3.7 船员履行在船值班职责前和值班期间,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可依法进行处理。
7 健康保障
7.1
排查要点
7.1.1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渔业船员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
7.1.2 渔业船舶生活和工作场所是否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7.1.3 渔业船员是否存在疲劳操作现象,安排船员值班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7.1.4 是否为渔业船员提供必要的船上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并建有船员健康档案。
7.2
常见隐患
7.2.1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没有依法为渔业船员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
7.2.2 船员在渔船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渔船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
7.2.3 船上存在疲劳操作现象,安排船员值班时没有充分考虑国家的有关规定。
7.2.4 船上没有提供必要的船上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和医疗用品。
7.2.5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没有建立船员健康档案。
7.3
隐患处理
7.3.1 渔业船员缺失必要的保险及船员健康档案,应在开航前纠正。
7.3.2 对于船员休息时间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开航前纠正;对由于配员造成的船员休息时间不符合要求,可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要求船上增加相应的船员。
7.3.3 船员在渔船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渔船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应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7.3.4 船上没有提供必要的船上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和医疗用品,应在开航前纠正。
小结与建议
1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建议
1.1 行政执法人员应重点关注渔船证书与文书资料适用条款与适用范围,熟悉证书与文书资料中所包含的内容,为现场检查提前做好准备。
1.2 行政执法人员应不断总结研究证书与文书检查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完善检查手段,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检查效率和效果。
1.3 建议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建立渔船证书到期提醒制度,对于证书即将到期的渔船发送提醒信息,避免出现因没有及时申请换证登记而导致渔船出现违法营运的现象。
1.4 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注重动、静监管执法力量相互呼应,现场检查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全方位跟踪,第一时间响应开展现场布控,坚决查处渔船证书与文书造假渔船。
1.5 增强隐患排查意识,强化对船员的适任能力检查。由于对船员适任能力监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般只注重对渔船硬件设备的检查,往往忽视了对船员的适任能力的检查,而人为因素是渔船安全航行作业的最重要因素;硬件设备隐患导致的事故仅占一小部分,渔业船员个人的操作能力好坏直接关系到渔船安全。检查人员应扭转传统的渔船检查方式,从人的因素对渔船安全进行控制,拓展渔船检查范围,提高对船员的监督管理水平。
1.6 加强业务培训,熟悉并严格执行渔业船员管理法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继修订,由农业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及农业农村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细则及处罚力度上均存在一定的滞后。检查人员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学习,掌握现场实施船员适任能力的检查关注点和相关法规的依据与适用,熟悉渔船相关设备的操作,通过专业航海课程的学习,提高对船员的工作、学习、培训方式的了解;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对船员的适任状况进行监管,通过违法记分、强制培训,直至吊销证书等方式,督促船员提高专业技能水平,从根本上提高渔业船员素质,提升渔船本质安全。
2 对船方的建议
2.1 船长应通过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了解渔船证书和文件配备方面的要求,做好渔船证书和文件的管理工作。
2.2 船长应将渔船主要证书和文件适当地加以分类,列明所有渔船证书、相关文书与资料的清单,并按一定的顺序放在不同的证书和文件簿内,放置在船长房间内便于取用和保管的地方,并负责对本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有效使用进行监控。
2.3 船长应经常查看渔船证书有效期及检验情况,对渔船证书的有效期、换证检验以及期间检验、年度检验、坞检、船底外部检查的时间应做到心中有数。若发现渔船保存的证书不全,应立即通知渔业企业。
2.4 渔船各证书的年度、中间与换证检验日期应在证书到期日每周年日前后 3 个月,船长应正确理解每周年的含义,注意不要将检验日期搞错。
2.5 船长应妥善保管好渔船证书。作废的旧证书不要立即丢弃,可集中放置在相应的证书簿后面保存一段时间。但换发新证书需要交回旧证书的不需要在船上保存。
2.6 船长在证书换新或每次收到新证书时,应该详细阅读其上的内容,并注意签署或签注的内容。如渔船的结构、设备有无变化,通常证书附件相关设备记录簿不换新,因此船长应记住及时将未换新的记录簿附在已换新的证书后面,避免影响渔船正常作业。
2.7 船长应组织职务船员对各自所保存的文书和资料进行造册核查,保持最新有效。
2.8 船长应定期关注证书附件中所记载的设备与实际是否有出入,若有问题应及时联系渔业企业作相应处理。
2.9 检查各岗位职责内设备养护情况。岗位职责明确,按职责分工管理、保养、维护设备。
2.10 检查船上应急训练、演习情况。船上是否按训练计划、周期、人员变化等要求开展应急训练和演习,验证其演习效果。
2.11 核查各类记录是否正确记录。
2.12 船长应组织开展对船员的岗位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部署表及应急演习等),特别应加强对新船员的相关培训。
2.13 船长开航前应组织全船进行隐患排查;甲板与轮机部门的职务船员应服从船长指挥,积极开展本部门的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整改。
3 对渔业企业(或所有人 / 经营人)的建议
3.1 渔业企业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工作档案,完善渔船证书及文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强制性规定与企业体系文件或管理规定等要求开展证书及文书管理。
3.2 渔业企业应及时跟踪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掌握新的渔船证书或文书配备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3 渔业企业应监控渔船证书与文书的有效情况,将收集的证书、有关附件和检验报告进行登记归档管理,定期清点,如发现过时、失效、短缺时,应及时联系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检验和发证。
3.4 渔船通过检验后,由渔业企业向发证机关或机构领取渔船证书或文书,签收时注意仔细检查证书或文书的格式、有效期及相关渔船数据是否正确,如遇错误应马上联系发证机构重新签发。
3.5 渔业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船舶和人员档案:包括证书类、船员类、图纸、维修和事故险情等;负责证书与文书保管的相关人员调离岗位时,对所保管的资料必须列入移交,确保完整和清洁。
3.6 渔船登记证书中如果有项目发生变化时,渔业企业应当持渔船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及时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确保其他证书与登记证书所载内容相符。
3.7 渔业企业必须以不低于渔船最低安全配员中所列数目和级别的数额配备足以保证渔船安全的合格渔业船员。
3.8 招聘、派遣到船上任职的船员要有良好的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3.9 渔业企业应授予船长职责范围内具有独立的决策权,确保船长在职责范围内发出的命令得到有效执行;渔业企业同时还必须为渔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提供足够的岸基支持。
3.10 渔业企业应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并完善渔业船员船上培训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确保各项培训、演练有效实施。
3.11 渔业企业应依照有关渔业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渔业船员订立劳动合同,向渔业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渔业船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3.12 渔业企业应当建立渔业船员档案,对渔业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有关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定期将有关信息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备,并确保可随时查询。
3.13 渔业企业为船员提供的生活和工作场所,应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3.14 渔业企业必须为渔业船员购买安责险,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和医疗用品,保障渔业船员生活和工作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渔业船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病;对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的渔业船员,渔业企业应给予及时救治或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3.15 渔业企业必须严禁渔业船员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严禁渔业船员有吸毒和贩毒行为。
3.16 渔业企业在招用渔业船员时,应对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真伪、渔业船员扣分情况进行验证和查询。
3.17 渔业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按规定维护保养船舶、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吴船长讲海事案例 | 平潭籍散货船与渔船碰撞,酿成船沉人亡惨剧
来源:摘自《海洋渔业隐患排查指南》
编辑:郑宇辰
审核:丁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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