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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支持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支持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2日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支持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落实国家及北京市种业振兴战略部署,激活现代种业、种养殖业发展新动能,培育农业新质生产力,助力北京“种业之都”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15号)、《北京种业振兴实施方案》(京办字〔2022〕5号)、《关于推动种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京政农发〔2025〕4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条 支持原则。本措施所涉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分类培育、全链赋能原则,推动种业与种养殖业融合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依法经营的种业、种植业、养殖业企业,以及相关服务机构。
第三条 支持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强化全产业链运营能力,支持企业打造“育繁推一体化”“产供销一体化”发展模式,带动种业创新链、种植业产业链协同发展。对“育繁推一体化”或“产供销一体化”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300万元支持。
第四条 推动企业提升服务能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提升研发服务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对研发服务能力提升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支持标准:
(一)对主要农作物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业企业,拥有专门的育种材料,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作为第一育种者的新品种不少于3个,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
(二)对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业企业,具有种子研发的仪器设备,能够开展品种分子鉴定,拥有新品种不少于2个,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三)对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业企业,具有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的检验仪器,拥有新品种不少于1个,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四)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企业,具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或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第五条 加强科创载体建设。聚焦种业科技创新核心需求,支持发展建设高水平研发转化载体。对研发中心、成果转化基地、实验站、前沿科学中心、中试转化平台等科创载体建设项目,最高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对承担省级及以上农业科技项目任务的企业或机构,最高给予一次性80万元支持。
第六条 加大新品种研发创新。加大育种创新攻关支持力度,支持基因编辑、全基因组选择育种、转基因等国际生物育种前沿技术应用。对开展种子研发,获得新品种权益及自主选育创新成果的,给予阶梯式支持,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支持标准:
(一)对新获得的全国推广农作物品种,每个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对新获得的省级推广的农作物品种,每个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二)对新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每个最高给予1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0万元。
第七条 支持育种科研示范。立足乡村振兴发展要求,支持开展育种科研和试验示范,对开展种子研发的种业企业或机构,根据种子研发和试验示范的品种,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
第八条 支持特色农业品牌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打造城市副中心特色农业品牌,加快种业优良品种转化推广。对开展优新品种推广种植、养殖的企业,单个品种最高给予一次性2万元支持,同一单位最高支持1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农业科技应用场景建设。支持智慧农业、农业优新品种、智能育种、生物技术育种产业化、新型微生物产品,以及生态农业、科技绿色农业示范模式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建设,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对相关应用场景建设项目,最高给予300万元支持。支持标准:
对应用场景项目建设完成且投入正式运营后,按照应用场景的研发投入占比、信息化或智能装备率、发明专利、场景示范应用等(以上任一指标表现突出即可),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产业协作与科技交流。鼓励企业参加、举办、承办国际国内相关产业协作或科技交流,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对承办的国际国内相关产业协作或科技交流,根据累计参与规模,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对参加国际、国内种业大型产业协作或科技交流的企业,根据参与规模,最高给予10万元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流程。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向通州区农业农村局递交申请材料,通州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分类审核、专家评审的流程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若申报主体涉及伪造、编造申请资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支持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本措施由通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修订版)》(通农发〔2025〕2 号)同时废止。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或通州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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