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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信息整理:农业农村部答复类汇总(四)兽药篇

  • 2026-08-25 15:52:31
有用信息整理:农业农村部答复类汇总(四)兽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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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
兽药产品的质量标准、规程、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对一类动物疫病具有治疗的功效。【标签标注“对一类动物疫病具有治疗的功效”属于所标明的适应症、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按照假兽药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246号
产品作用与用途为改良水质,产品作用对象为水体,具有增氧、防腐、灭藻、改善水质的作用,不属于兽药。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二氧化氯和二溴海因及宝碘等产品定性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0〕72号
兽药生产企业以自己的名义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不需办理经营许可。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农办医函〔2011〕12号
1.个人无证经营兽药,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处罚2.宠物诊疗结构使用假、劣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62条处罚。【请注意,兽药管理条例62条处罚主体是违法单位,若宠物诊疗机构不是单位而是个体工商户,不能适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农办政函〔2012〕24号
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69号(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
《兽药管理条例》“违法所得”,指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兽药)
农办政函〔2014〕34号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可以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须具有相关许可);委托经销商销售只能销售给使用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医函〔2015〕47号
兽用原料药,生产企业可以销售给经营企业,经营企业只能销售给生产企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兽用原料药经营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6〕66号
兽药生产所用原料、辅料应当满足:一是已列入兽药管理范畴的,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二是未列入兽药管理但已列入药品管理范畴的,应当符合药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三是不属于上述两类管理范畴的,应当符合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时认可的标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用原料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农办医函〔2017〕17号
兽药和农药,按照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来区分界定。兽药:用于畜禽、宠物等,目的是保护动物健康。农药:用于农林病虫草鼠害,目的保护农林业生产。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
农办农函〔2021〕3号
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纳入兽用处方药管理,不得网络销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严禁以兽用名义取得后供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第800号
用于宠物特定疾病病毒筛查的抗原筛查产品 ,属于对宠物疾病的诊断物质,应当界定为兽药。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宠物疫病抗原筛查产品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农办法函〔2024〕21号
转自:圆桌话连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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