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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十五五”规划: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三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 2026-08-18 18:19:46
农业“十五五”规划: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三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近日,国务院印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国发〔2026〕14号),明确“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规划提出,稳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步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服务制度。

★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

★节约集约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序推进入市改革。

★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分类保障乡村发展用地。

★深化集体林权、农垦、供销社等改革。

规划还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营风险,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权益

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三权”(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并探索其自愿有偿退出,是党中央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一方面,‌保障进城农民在农村的财产权利,消除其后顾之忧‌,使其在城乡间可进可退;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优化城乡要素配置‌,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创造条件。‌‌

“三权”的退出,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原则,法律明确禁止将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但支持其自愿有偿转让或交回;《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宅基地,并禁止强迫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成员可自愿退出组织并获得协商补偿,但并未强制要求退出集体收益分配权必须以丧失成员资格为前提。‌‌

‌二是自愿原则‌,是否退出、何时退出、如何退出,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禁任何形式的强制或变相强制。‌‌

‌三是有偿原则‌,退出应当获得合理补偿,补偿标准需通过协商、评估或市场方式确定,以体现财产权益价值,为农民进城生活提供支持。‌‌

今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简称“中央1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十五五”规划纲要)都强调“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关于土地承包权,中央1号文件明确,全面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整省试点,妥善解决延包中的矛盾纠纷,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保持稳定、顺利延包。规范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加强长时间大面积流转土地风险监测预警。“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规划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稳步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健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服务制度。

关于宅基地中央1号文件提出,强化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严查严防违法违规购买农房宅基地“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加快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

关于集体收益中央1号文件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严控新增村级债务;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支持入市土地优先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乡村产业,严禁用于建设商品住房;深入整治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突出问题,加强村级劳务用工规范管理;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节约集约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序推进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依法保障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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