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一)企业类型。依法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产品批发等涉农产业为主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二)企业规模。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类等涉农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
(三)经济效益。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90%以上。
(四)企业信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信用报告良好,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五)带动能力。企业与各类经营主体、农户或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协议、“订单农业”、产销服务、带动就业等方式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年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
(六)生产基地。企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其中,主营蔬菜、水果、茶叶等作物的,种植基地面积不小于200亩;主营花卉、药材的,种植基地面积不小于50亩;主营水产养殖的,养殖基地面积不小于100亩或年出产量不少于100吨;休闲农业企业基地面积不小于200亩;其他涉农企业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基地(固定经营场所)或产量。
(七)农业设施。企业农业设施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美丽田园”建设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截止时间: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