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分局接到信访举报后现场核查,查实该合作社属于规模化养殖场,在厂区东侧天坑内埋设DN200白色PVC管,持续将养殖废水排入天坑,导致坑体石壁发黑、异味明显,属于利用溶洞、天坑等特殊地形隐蔽排污、逃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于2025年9月15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整改;鉴于该合作社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足额赔付损害费用,符合从轻处罚情形。2025年12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版)》表22及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评析
喀斯特地貌区域地下溶洞、暗河水文连通性强,养殖废水排入后扩散快、修复难,易造成不可逆生态损害。本案坚持严格执法与柔性服务相结合,实行“行政处罚+生态赔偿”双追责机制,同时对主动纠错、减轻危害后果的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体现执法力度与温度。案件警示养殖主体,利用特殊地形偷排触碰法律红线,必将承担法律责任,守法合规才是降低经营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