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北省现代商贸物流发展促进条例》《河北省种业条例》《河北雄安新区轨道快线运营安全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决定》4部地方性法规有关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袁任新,省工信厅新闻发言人宋向党,省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张志刚,省商务厅一级巡视员徐彦平,雄安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高怀军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他们对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4部法规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韩新春主持发布会。
《河北省种业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袁任新:
《河北省种业条例》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家种业振兴决策部署、适应种业管理一体化发展趋势的重要法治举措,对于破解种业发展制约因素、培育种业新质生产力、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种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反复强调、重点部署种业振兴。近年来,我省种业产业快速发展,但也存在着种质资源开发利用不够、育种技术落后、扶持保障力度不够等问题。2018年,我省出台《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匹配不衔接,且在种畜禽、水产苗种、农业微生物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已不适应当前种业发展形势,需要通过立法为建设种业强省提供法治支撑。
2025年11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经2026年3月和5月二审和三审后表决通过。立法过程中,深入学习国家法律和政策文件、开展省内外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广泛共识,明确了立法思路:一是坚持规范与促进并重,既规范品种管理和生产经营,又对种质资源、育种技术等设置促进条款。二是有序衔接,重点规范。依据上位法,衔接部门规章,作出补充和细化规定。三是统分结合,分级分类。既统筹规定种质资源等共性问题,又对各类种业分别作出特殊性规定。四是夯实基础,适度前瞻。针对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作出前瞻性规定。
《条例》共9章87条,主要内容有:
(一)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明确编制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统筹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常态化开展种质资源普查调查,制定、调整和公布省级可供利用种质资源目录,支持建设专业化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构建特征库与分子指纹图谱库,明确省级种质资源属于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共享,鼓励联合开展交流利用和商业开发与收益共享,规范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管理。
(二)强化品种选育与技术创新。立足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创新体系,统筹发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种业企业作用,支持开展基础性、前沿性育种理论与技术研究和公益性研究,加强生物技术研究和智能育种研究,组织开展核心技术和种业创新联合攻关,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重点培育领军企业,推动种业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协同创新、异地繁育和成果转化。
(三)严格品种的全链条管理。明确主要农作物、主要林木品种、畜禽新品种、水产新品种等需依法审(鉴)定;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需依法登记,鼓励对未列入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申请认定;明确引种外省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需进行备案。同时明确品种撤销审定认定和取消备案情形,要求逐步提高审定认定标准,加强品种推广服务,支持品牌创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四)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措施。分五节规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同时,制定措施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规定农作物种子开展标准化生产、建立繁育生产基地;林木种子优化造林绿化树种选择、提高砧木与嫁接品种适配性;种畜禽改善良种繁育条件、加强生产性能测定;水产苗种加强亲本管理、改善苗种繁育环境;农业微生物菌种推进规范化集约化和农业微生物资源产业化等。
(五)建立健全保障促进体系。强化政策与资金保障,明确对具有重大经济价值或者社会价值的项目予以长期稳定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种业研究工作成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定依据,不得简单将育成品种或者推广收益作为限制条件。同时,《条例》针对私自采集和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作物种子等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河北省种业条例》出台后,将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条例》的宣传与贯彻落实?
粮食是社稷之本,种业是粮食之基。种业振兴既是一本产业发展账,也是一项粮食安全任务。我省这次出台的《河北省种业条例》,是国内首次在省级地方性法规中将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种畜禽和水产苗种统一规范,坚持大种业格局,突出育种创新,为各种业发展提供充足保障措施。接下来,我们将重点从三个方面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广泛开展宣传解读,推动《条例》入脑入心。
《条例》落地落实,前提是深刻准确把握其内涵。一是组织全省各级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及种业管理机构全面深入学习《条例》内容,深刻领会立法目的和精神实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指导种业工作实践。二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自媒体、农林业推广体系及农业广播学校等渠道,结合典型案例,广泛开展《条例》解读,提升从业者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培育创新、审定登记认定、生产经营规范及保障促进措施等规定的了解。三是深入基层,点对点宣传、送法入户。在种子生产经营的关键节点,组织人员深入乡镇集市,通过悬挂条幅、展板展示等形式,普及《条例》主要内容和种子识假辨假常识,并实地指导企业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二、统筹推进制度建设,确保《条例》有章可循。
《条例》有效实施,必须完善配套制度体系。一是全面梳理现有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修订与《条例》相抵触或不适应的规定。二是查漏补缺,对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认定管理、种质资源商业开发利用等《条例》有要求但目前尚未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部分,及时开展调研、启动立项和起草工作,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协调组织各相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举措,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监督检查,促进《条例》落地见效。
《条例》贯彻落实,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在省人大指导下,全省各级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将加强部门内部及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通过执法检查、听取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及时发现《条例》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性建议。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对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推动《条例》在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生产经营等各环节及种子使用者中真正落地生根,推动我省种业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上不断前行。
各位朋友,贯彻落实好《条例》,事关我省种业发展和粮食安全大局。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指导下,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把《条例》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为河北种业营造竞争有序、健康持续的发展空间。
来源:河北人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