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这个标准就能申请认定长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申报企业以粮食、畜禽产品和特产加工特别是深加工企业为主,适当考虑农产品贸易流通企业和休闲农业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投产运营2年以上。申报企业原则上应为县(区)级龙头企业。
申报企业产品地域优势明显,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贸易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70%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有银行贷款的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建立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量达500户以上。从事粮、牧及中药材加工的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从事园艺特产加工(含鹿产品)的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可以申报;从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域内生产的农产品交易量占35%以上的可以申报。
符合市级龙头企业有关标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的休闲农业类企业,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8000人次以上,直接间接带动农民240户(含在企业就业)以上,并被认定为长春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企业的可以申报。
域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指标符合基本条件,且投产运营半年以上的可以申报。
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其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贸易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70%以上的可以申报。其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的子公司,享受市级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需提供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机读档案(或能够显示股份比例的证明材料)、及最新的审计报告。。
农产品电商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企业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交易额占年交易额6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500户以上,其他条件参照交易批发市场类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不是县(区)级龙头企业也可直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