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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邑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告知书

  • 2026-11-02 23:26:18
武邑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告知书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告知如下:

一、我省实行畜禽(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畜禽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畜禽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三、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三)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

(四)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四、屠宰畜禽或者运输畜禽产品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营和运输的畜禽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五、《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牲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六、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举报电话:0318-5712211

提醒全县畜禽及产品生产经营者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消费者在购买肉产品过程中要注意查验经营者是否持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加盖肉类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检疫标识的肉产品,以确保肉品消费安全。

武邑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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