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规范和保障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序开展,新修订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已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十年一度的农业普查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愈发凸显,为了适配当前乡村振兴纵深推进、农业农村转型发展的时代要求,修订完善普查法规、调整充实普查内容十分必要。
2006年旧条例规定,农业普查主要涵盖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居和社区环境等方面。2026年的新条例中,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居民生活、农村劳动力及就业、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情况。新条例在保留传统核心普查内容、优化表述口径的基础上,新增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由农村基础设施扩大)、乡村治理(由农村社会服务扩大)三大独立普查板块,使农业普查内容体系更加贴合新时代乡村发展实际。
新增三项内容均紧扣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其中,乡村产业发展涵盖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农村新业态;乡村建设包含道路交通、供水网络、人居环境整治、基层医疗养老公共服务等硬件配套;乡村治理侧重基层组织建设、村务公开、矛盾纠纷调解、移风易俗和乡风文明建设等软性治理范畴,精准呼应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
在实际普查业务中,清晰界定三者指标边界,是精准填报、科学统计的前提。乡村产业发展重在统计乡村商品供给与社会化服务供给,突出经济业态与产业收益;乡村建设偏向硬件设施和人居环境,是直观可见的物质基础与公共配套;乡村治理偏向制度规范、组织架构与乡风秩序,属于乡村运行的软件体系和治理规则,三者定位清晰、边界分明、互为补充。
从历史对比来看,第三次农普公报未将三项内容单独设板块,新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纳入普查范围,意味着第四次农业普查必将系统归集、完整反映乡村产业、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各领域基础数据,实现对乡村发展全貌的全面摸底。
深入研读新条例、准确把握普查内容范围变化、精准辨析新增三类乡村普查内容的内涵差异,对四农普工作推进具有极强实操价值。既便于基层普查人员找准工作重点、分清统计口径、规避重复漏报,又能为后期数据汇总、公报编撰和资料开发筑牢基础,以高质量普查工作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为研判乡村发展态势、制定强农惠农政策、稳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