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在相关禁止经营公告发布后,农药经营单位及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停止经营,禁止购进、储存、销售明令禁用农药,严禁通过地下交易、线上未备案店铺等隐秘渠道流通禁用农药,不为禁用农药提供任何储存、运输便利。
2、清零或按规定妥善处置原经营的禁用农药。对2026年5月31日前仍可销售的克百威、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等农药,经营单位及经营者应当说明产品销售或处置计划,禁止向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并定期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实际执行情况。对仍然存放已全面禁用农药库存的单位或个人,要登记造册,严格按要求清缴至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由其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置,坚决杜绝禁用农药流入市场,严禁私自留存、随意丢弃。
3、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禁止经营相应的农药产品;具备限用农药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必须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健全进销货台账,确保农药经营全程可追溯、账实相符,严格落实实名购买制度。
4、禁止经营假劣农药,严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禁止经营过期、失效、变质的农药产品。
5、禁止在经营的农药产品或助剂中非法添加其他农药有效成分、具有农药功效的其他物质,严禁销售添加不明成分的违规产品。
6、禁止从未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特别是非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农药,严禁采购来源不明、资质不全的农药产品。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