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情况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年初正式组建并开始运转,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也相继组建并运转,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初步建立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本辖区农业领域的兽医兽药、畜禽屠宰、种子、化肥、农药、渔业、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等。二是负责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三是负责受理全市兽医兽药、畜禽屠宰、种子、化肥、农药、渔业、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等工作。四是负责组织查处上级交办的案件。五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宛城区、卧龙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卧龙综合保税区、官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市职教园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负责指导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指导工作。
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体系初步建立以来,聚焦主业、突出主责,开展“绿剑护粮安”、农资质量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农资“忽悠团”、长江禁捕、肉类产品整治等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对粮食安全、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作用。近三年来共办理各类涉农违法案件1454件,以精准高效执法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出贡献,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全市农业执法机构办案数量、案件质量及执法效能得到全面提升。所办案件案卷多次被评为优秀案卷,市支队也多次被评为执法先进集体。
当前我市即将进入三夏大忙时节,根据综合研判,预计5月28日前后进入大规模收获期,6月7日前后整体麦收结束。农资使用即将进入旺季。
一是高位推动。为守护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用种用药用肥安全,我们坚持早部署、早行动、早监管,全面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6年农资打假“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的通知》,联合市场监管、公安、工信、供销、法院、检察院等六部门印发《2026年度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方案》明确执法检查、案件查办、宣传引导、执法监督等重点任务,构建起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的农资监管执法体系。
二是聚焦重点。制定《2026年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点》,突出执法重点领域,提升执法办案质量,严格贯彻落实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种子、肥料、兽药、饲料等重大专项整治行动,以“绿剑护粮安”等专项执法行动为带动,以执法检查、质量抽查、案件查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等为手段,强力推进以豇豆、肉蛋奶等为主的药物残留执法攻坚,严厉打击以“订单农业”“忽悠团”、网络销售方面的农资类知识产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坚决守住农资质量安全底线。
三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中公示了各县市区和市本级执法机构受理涉农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热线,方便广大农民群众举报农资违法行为、反映问题诉求。通过12345热线平台和局长信箱留言受理农资投诉举报,实现问题快速转办、闭环处置。在此也希望广大农户、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监督,发现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举报,我们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四是科学选购。为帮助大家科学选购农资、避开消费陷阱,在这里普及几项简单实用的农资识假辨假知识。一是看资质。购买农资要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正规门店,拒绝流动摊贩、上门推销的不明农资,查看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二是看包装。正规农资包装完整规范,标签清晰,标注产品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含量、使用说明等信息;假冒伪劣产品多存在包装粗糙、字迹模糊、信息不全、无登记证号、过期篡改日期等问题。三是查凭证。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务必索要并保存好购买票据、产品包装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凭票据依法维权。四是辨常识。选购种子认准审定编号,不买未审定品种;化肥查看养分含量,警惕虚标含量、以次充好;农药认准登记证,不购买禁限用农药、过期农药。同时提醒广大农户,切勿轻信夸大宣传、低价陷阱,理性选购农资产品。
五是农药经营合规要求。今年3月19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集中整治禁限用农药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通知》(农办农〔2026〕8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禁限用农药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集中整治工作。农药经营单位及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一是禁止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在相关禁止经营公告发布后,农药经营单位及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停止经营,禁止购进、储存、销售明令禁用农药,严禁通过地下交易、线上未备案店铺等隐秘渠道流通禁用农药,不为禁用农药提供任何储存、运输便利。二是清零或按规定妥善处置原经营的禁用农药。对2026年5月31日前仍可销售的克百威、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等农药,经营单位及经营者应当说明产品销售或处置计划,禁止向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并定期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实际执行情况。对仍然存放已全面禁用农药库存的单位或个人,要登记造册,严格按要求清缴至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由其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置,坚决杜绝禁用农药流入市场,严禁私自留存、随意丢弃。三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禁止经营相应的农药产品;具备限用农药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必须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健全进销货台账,确保农药经营全程可追溯、账实相符,严格落实实名购买制度。四是禁止经营假劣农药,严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禁止经营过期、失效、变质的农药产品。五是禁止在经营的农药产品或助剂中非法添加其他农药有效成分、具有农药功效的其他物质,严禁销售添加不明成分的违规产品。六是禁止从未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特别是非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农药,严禁采购来源不明、资质不全的农药产品。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