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涉及一起无人机致人伤亡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案。
黑龙江省肇源县一位农民因操作植保无人机时发生意外,导致一名雇工受伤,后该雇工被鉴定为二级伤残,一年多后死亡。
因涉事无人机已投保大疆农业专属第三者责任险,事故雇主依法提起保险理赔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承保保险公司向投保方赔付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1】遭无人机撞击后,雇员完全丧失独立生活能力
判决书显示,2024年5月,肇源县农民王甲雇佣陈某丙等人为其种植水稻,双方约定劳务报酬为每天400元。5月16日,王某甲在使用T60农业无人机转运稻苗过程中,由陈某丙负责在农用车上挂钩作业。作业期间,无人机将陈某丙从车上撞落,导致其颈部及脊髓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丙被送往医院救治,先后在哈尔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近5个月,产生医疗费用近13万元。经司法鉴定,陈某丙因脊髓损伤遗留四肢瘫痪,构成二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均为407天,并需长期依靠辅助器具维持日常生活。
陈某丙由于肌张力显著增高而无法独立完成日常生活中的进食、穿衣、修饰、大小便及自主行动等项目,需要他人接触身体帮助与护理,所以评定为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025年1月,陈某丙曾就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其于同年11月14日去世。
判决书。图/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2】无人机飞手资质合格,保险方履行最高赔偿额20万元
法院查明,涉事农业无人机于2024年3月投保“大疆农业无人飞机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24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其中,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20万元。保险条款约定,在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允许的具有操作资质人员使用无人机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曾对事故责任及赔偿依据提出疑问,要求原告证明事故系无人机造成,并证明操作人具备合法资质等情况。法院审查后认定,王某甲持有有效植保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合格证,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且双方均未申请重新鉴定,原有司法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核算认为,陈某丙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约101.5万元。按照保险合同关于二级伤残赔偿比例90%的约定计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超过91万元,已远超保险合同约定的20万元赔偿限额。
大疆官网无人机第三者责任险相关页面。图/大疆官网
最终,法院判决中国某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向王某甲支付保险赔偿金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合理诉讼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由保险人承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双方对诉讼费用承担另有约定,因此相关诉讼费用亦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九派新闻查询发现,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从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和利用微型、轻型无人机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强制投保责任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