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次渔业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立足渔业生产特殊风险,加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衔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将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律,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提供坚实依据。
一是把统筹发展和安全写入总则,进一步丰富了渔业工作的基本导向。新修订的渔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渔业工作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渔业发展必须以安全生产作为前提和底线,这一规定从法律总则层面确立了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为后续具体制度设计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是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谁生产、谁负责。新修订的渔业法第10条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这里的核心,就是把安全生产责任首先落实到生产经营主体身上,特别是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等从业人员身上,也就是说,安全生产既要靠监管部门外部盯,更要靠生产主体内部管,真正形成主体负责、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是细化渔船和渔港安全要求,进一步织密安全管理制度网。新修订的渔业法第35条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提出了较为系统、具体的要求,并不仅是停留于原则性倡导,而是把船舶适航、设备配备、人员配员、保险保障等关键环节纳入统一规范,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渔船安全制度链条。同时,新修订的渔业法将渔港纳入安全生产治理的重要环节,第38条第4款要求渔港所有者、经营者做好安全生产等工作。通过把船上要求和港口管理衔接起来,有利于推动形成从出港、在港到海上作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
四是强化部门协同,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针对商渔船碰撞这一长期存在的突出风险,新修订的渔业法第62条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防范渔业船舶和商船碰撞事故发生。这表明,新修订的渔业法在安全监管上更加注重跨部门协同治理,推动形成信息互通、风险共防、责任共担的工作机制,增强重大安全风险的预防能力。
五是加大违法惩戒力度,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新修订的渔业法对渔业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就是对于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渔业法坚持严格约束、严肃追责,目的就是提高违法成本,倒逼责任落实,切实增强法律执行力和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