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成立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公办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90号)的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美版 | 李诗吟
一审 | 刘春晖
二审 | 李诗吟
三审 | 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