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GB 15569—2026)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发布,将于2027年4月1日实施,替代原GB 15569—2009版本。
调运检疫是植物检疫的重要措施,是防范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通过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远距离传播的关键手段。随着国际国内物流快速发展,以及调运检疫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工作规范性的更高要求,亟需对原有标准进行系统修订。
新标准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一是界定了应施调运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范围,涵盖调出县级行政区域的相关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从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调出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二是明确了调运检疫目标有害生物,包括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调入地省级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三是优化了调运检疫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规要求,将其划分为申请、受理、审查、证书核发四个环节,调整调运检疫程序图,使流程更加直观规范。四是细化了操作要求,对查验相关检疫证明、现场检查、室内检测、检疫处理等步骤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现场抽样件数标准、取样份数、样品数量等技术指标,为调运检疫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五是增加了证书有效期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不超过30日、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其他材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GB 15569—2026)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发布实施,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有效衔接,也充分考虑了基层工作实际。新标准聚焦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随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及植物产品的传播风险,实现对农业植物调运检疫工作的全链条规范,将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提供更有力支撑。
附: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国家标准解读
一、标准修订背景
调运检疫是植物检疫的重要措施,是防范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随植物及植物产品通过调运远距离传播的关键手段。为规范调运检疫的操作程序,原农业部于1995年制定了《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GB 15569—1995),并于2009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随着国际国内物流的快速发展,以及调运检疫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工作规范性的更高要求,亟需对原有标准进行系统修订。因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启动了《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
二、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相较于原标准,新标准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与优化:
一是界定了应施调运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明确两类需实施调运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第一类为调出县级行政区域的粮食、棉花、油料、麻类、桑、茶、糖料、蔬菜、烟草、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第二类为从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调出的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是明确了调运检疫目标有害生物。将调运检疫目标有害生物修改为两类,即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调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是优化了调运检疫规程结构逻辑。调整调运检疫程序图,使流程更直观、更清晰。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要求,将调运检疫程序按环节单独列项,分为申请、受理、审查、证书核发四个环节。
四是细化了调运检疫各环节具体要求。申请环节明确了申请提交单位及材料的要求,统一申请作物以“种”为单位。受理环节根据材料情况划分为予以受理、修改补充后予以受理、不予受理三类。审查环节分为查验相关检疫证明和资料、现场检查、室内检测、检疫处理等内容,并规定细化了现场抽样件数标准、取样份数、样品数量等技术指标。证书核发环节列明了可以核发和不得核发证书的类型。
五是增加了证书有效期和档案管理等内容。增加了证书有效期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不超过30日、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其他材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三、标准实施意义
修订后的《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立足于当前调运检疫工作实际,在整合原有标准基础上进行了系统优化。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调运检疫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操作指引,对规范检疫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统一了技术标准,规范了工作尺度。新标准对调运检疫的程序、抽样方法、检验方法、证书签发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调运检疫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操作尺度,有助于减少地区间执行差异,提升检疫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二是完善了检疫程序,强化了依法行政。新标准将调运检疫明确划分为申请、受理、审查、证书核发四个环节,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要求相衔接,使检疫程序更加清晰,各环节职责更加明确。
三是细化了操作要求,提升了检疫效能。新标准对查验相关检疫证明、现场检查、室内检测、除害处理、证书签发等步骤作出了具体规定,增加了检查准备、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检验报告等内容,有助于基层检疫人员规范操作,确保检疫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是兼顾了监管服务,体现了管理温度。新标准在规范检疫行为的同时,优化了受理分类等程序,既体现了管理的规范性,也考虑到了行政相对人的实际需求,使检疫工作在严格监管的同时更加顺畅高效。
五是加强了档案管理,保障了闭环追溯。新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明确《植物检疫证书》保存时限不少于10年,其他材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进一步完善了调运检疫的闭环管理,为后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溯提供了依据。
综上,《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GB 15569—2026)的修订发布,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有效衔接,也更加贴合当前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的工作实际。新标准的聚焦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随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及植物产品的传播风险,实现对农业植物调运检疫工作的全链条规范,将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提供更有力支撑。来源: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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