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了是可以申请商标复审的,驳回复审是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通过律师对审查标准的理解和丰富的代理经验,对商标局的驳回意见进行论证,向审查人员详细阐明商标为什么应该注册的理由,从而大大提高复审通过率。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冰糖,水果糖,蜂胶,面包,夹心饼干,锅巴,糕点”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30类:“包子”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28971030号。 申请人对商标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84084474号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1、申请人已经对本案唯一在先权利第28971030号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若引证商标被撤销,则其将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此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多可滋”是申请人经过反复仔细推敲、修改后独立创作完成的,传达着申请人的深刻内涵,含义丰富,显著性极强,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混淆,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注册。 3、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根本不与引证商标近似。 4、综上所述:“多可滋”商标是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商标,与驳回引证商标不为近似,综上,申请人恳请复审第84084474号商标在“包子”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并予以初步审定。 “多可滋”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通过前期认真分析复审案件,充分维护商标申请人合法权益,据理力争,在撰写的法律文书中注重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设计理念、呼叫方式以及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进行区分,二者共存在市场中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文书中的观点,将申请商标顺利通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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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