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严厉打击乱丢弃和贩卖病死动物及产品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乱丢弃和贩卖病死动物及产品违法行为,杜绝乱丢弃和贩卖病死动物及产品现象,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死因不明、染疫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严格执行 "五不准一处理" 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不准随意丢弃,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严厉禁止下列违法行为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水库、沟渠、路边、田间、林地等公共场所乱丢弃病死动物;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贩卖、运输、加工、贮藏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或用于食品加工;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至三款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三、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生产、加工、贩卖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肉类、肉类制品危害食品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 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贩卖病死动物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监督举报制度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对乱丢弃、贩卖病死动物及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596-3323882(局办公室)
0596-6091094(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596-6091083(畜牧兽医股-动物卫生监督业务)
举报地址:诏安县南诏镇玉峰路229号诏安县农业农村局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参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共同维护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特此通告。
诏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