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月1日之前,集中召回在外渔船,督促在港异地渔船返回船籍港休渔。
(二)5月1日至5月10日,组织开展渔港码头专项检查,严格落实港内休渔管理要求;全面部署执法船艇开展海上巡查,实现“船艇应出尽出、渔船应检尽检”。
(三)8月5日至9月16日,开展北纬35度线至北纬26度30分线之间海域专项监管,紧盯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等四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渔船。
(四)8月16日至9月16日,组织开展北纬26度30分线附近海域集中执法管控行动,重点防控南海区渔船违规进入东海区作业,东海区专项捕捞渔船违规进入南海区作业。
(五)9月1日至9月16日,组织开展北纬35度线附近海域集中执法管控行动,重点防控黄渤海区渔船违规进入东海区作业,东海区专项捕捞渔船违规进入黄渤海区作业。
(六)其余时间段,严格落实常态化管控要求,并根据海上执法态势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执法管控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