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征求《三亚市海洋牧场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社会人士: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海洋牧场建后运营管理,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海洋牧场综合管护效能,保障海洋牧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我单位牵头起草了《三亚市海洋牧场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恳请各相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至5月7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途径
(一)通过网站在线征集系统留言。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Synyxccy@163.com,并在标题处标注“《三亚市海洋牧场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三)信函邮寄:以信函或快递形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三亚市天涯区海润路2号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收件人: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渔业发展科,电话:88258151;邮政编码:572000,请在信函封面注明“《三亚市海洋牧场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为了便于联系,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意见的,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三亚市海洋牧场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8日
(联系人:黄芬,联系方式:88258151)
三亚市海洋牧场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海洋牧场建后管护工作,压实管护责任,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渔业资源,有序发展休闲渔业,提升海洋牧场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海洋牧场建后管护办法,作为我市海洋牧场建后管理、考核和退出的依据,目标是规范建设与管理,修复与优化海洋渔业资源,发挥我市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功能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管辖海域内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各类海洋牧场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从事海洋牧场运营、参与开发利用以及开展保护管护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洋牧场,是指基于海洋生态系统原理,在特定海域通过人工鱼礁投放、增殖放流等生态工程措施,构建或修复海洋生物繁殖、生长、索饵、避敌所需栖息场所,增殖养护渔业资源、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生态型渔业模式。装备型海洋牧场是指以海洋牧场海水域为基础,依托高端智能装备集群,采用标准化生态技术,集“资源养护、生态修复、养殖生产、休闲体验、科研监测”于一体的现代化海洋产业示范区。
(二)人工鱼礁,是指在海域内布设,用于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养护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海洋生物栖息地的人工构造设施。
(三)海洋牧场平台,是指设置在海洋牧场海域内,用于海上管护、生态环境监测、休闲渔业、安全救助及综合保障的大型海上设施。
(四)管护运营主体,是指依法遴选确定,承担海洋牧场日常运维、生态养护、安全生产、设施管理、监测评估等职责的企事业单位或多元合作主体。
第四条海洋牧场建成后管护工作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养护渔业资源为核心,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稳定,保障海上设施安全运行,提升生物资源养护效果,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海洋牧场按照功能划分为养护型、增殖型、休闲型、装备型四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管护和开发利用海洋牧场,推行产业化、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引导和扶持休闲渔业及海洋新业态、旅游新产品开发,拓展深远海立体海域开发利用,构建海洋牧场立体融合发展模式,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协同统一,增强海洋固碳能力,实现海洋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护运营主体遴选
第六条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建设的海洋牧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独立/多元主体承担管护运营责任。管护运营主体应在日常监管、监测组织、安全管理、档案建设、年度评价、复查及动态管理等方面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健全。
第七条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海洋牧场的管护运营主体进行公开遴选,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确定、建管衔接、生态优先的原则,严格履行遴选程序,确保运营主体资质合规、能力达标、运营可持续,功能定位明确,以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为主,能吸纳本地渔民就业,带动渔区的良性发展。
第八条遴选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严重违法违规、失信惩戒及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二)具备海洋牧场运营、渔业管理、生态养护、安全生产等相应技术、人员、资金与设施条件;
(三)承诺优先履行生态保护、资源养护、安全生产、公益管护等责任,服从行业监管;
(四)具备完善的管护方案、安全生产制度、应急预案及档案管理体系;
(五)经上级渔业渔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海洋牧场管护单位可优先遴选。
(六)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海洋牧场项目建成后5年内必须交由管护运营主体进行管护,实行“年度评价、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机制。未移交的将划定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重要渔业水域,按有关规定进行管护。未划定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重要渔业水域的海洋牧场,由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运营主体变更与移交
管护运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0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档案移交、设施交接等手续,明确权责分界,确保管护工作不间断。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洋牧场管护运营主体可以依法申请调整:
(一)因台风、海啸、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海洋牧场灭失或严重损毁,且不具备修复价值的;
(二)因海洋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及其他管控要求调整,牧场用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三)海洋牧场运营主体发生变更,原主体不再具备相应管理维护能力的;
(四)海洋牧场后续运营、维护、管理存在重大困难且无法持续的;
(五)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国防等特殊需要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十二条运营主体终止与退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终止运营资格、收回管护权,涉嫌违法的依法追责: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运营资格的;
(二)擅自改变海洋牧场功能、损毁礁体及设施、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的;
(三)拒不履行管护责任、拒绝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价的;
(四)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禁止运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管护运营和监测评估
第十三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擅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损毁牧场设施、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在海洋牧场范围内实施违法捕捞,围填海、采砂等破坏活动。此外,港口建设、航道疏浚、矿产勘测开发等工程活动事先要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提出替代和补偿措施。
第十四条管护运营主体应当落实管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运营、信息化监测与保护,对海洋牧场日常运维、设施管护、生态养护、安全生产、污染防控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设施巡检与安全维护
(一)人工鱼礁实行巡检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常规巡查,每3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检测评估,重点检查礁体结构、布设位置、稳定性、完好率及淤积情况,形成报告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海洋牧场平台、管护船舶应当依法定期开展安全检验,落实专人专岗维护保养;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拆解及无害化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三)生态监测、数据采集等设备设备应按规范巡检、校准、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数据实时准确、传输可靠有效。
(四)警示浮标、标识标牌等安全标识设施发生破损、缺失、老化、移位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补设,保证警示功能正常有效。
第十六条生态养护与污染防控
(一)坚持生态优先,科学管控养殖容量与开发强度,不得对海域底质、水质、生物群落造成破坏;
(二)严禁使用违禁渔药、饲料、投入品,建立投入品使用与产品质量追溯台账;
(三)落实垃圾、污水、油污等污染物收集处置制度,实现海上污染物“零入海”;
(四)配合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监测,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处置。
第十七条 管护运营监测评估
每三年开展一次海洋牧场综合管理评估,主要包括海洋牧场海域生物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效益及示范作用等。评估结果作为海洋牧场优化管护、调整布局和持续发展的重要评估依据。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海洋牧场休闲渔业
支持依托海洋牧场建设休闲海钓示范基地,开展船钓、网箱钓等休闲垂钓活动,举办群众性垂钓赛事。严禁在海洋牧场和深远海养殖设施上建设带用住宿功能的旅游设施。
第十九条 养殖生产管理
在海洋牧场开展养殖生产,须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规范。应坚持生态优先,科学核定养殖容量,不对海域底质及生态造成破坏。严禁使用违禁投入品,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台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对违反规定、造成生态损失或产品不合格的,将依法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档案与信息化管理
管护运营主体应建立全流程档案管理制度,完整留存建设验收、设施巡检、监测数据、运维记录、安全生产、投入品使用、应急处置、考核评价等资料,实行电子化与纸质化双归档。鼓励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水下监控等技术,建设海洋牧场智慧管护平台,实现实时监测、远程监管、数据共享。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空间与用地用海保障
推动加强海洋牧场陆域配套设施及产业用地保障,积极争取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保障指标。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在坚持生态优先、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支持其海洋牧场产业发展岸基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用地。
第二十二条 资源增殖与生态修复
加强海洋牧场区人工增殖放流,科学选择放流品种、规格与时机,补充和恢复海洋生物资源群体,提升渔业资源养护成效。鼓励开展珊瑚修复、海草床保护、底栖生物增殖等生态修复工程,提升海洋生态系统稳定性与固碳能力。
第二十三 条科技与人才支撑
以产业急需为导向,系统推进海洋牧场全产业链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智能装备、生态养殖、监测预警、病害防控等先进技术。加强与科研院校合作,建立技术支撑与专家服务机制,开展管护人员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金融与政策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牧场项目的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海域使用权抵押、渔业产权抵押贷款、海洋碳汇交易、政策性保险等市场化融资与风险分担渠道。落实税费减免、海域使用金优惠、渔业补贴等扶持政策,支持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三亚市海洋牧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依据文献
1.国家层面: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渔〔2025〕13号。
2.地方层面:《海南省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琼农规〔2026〕1号,2026年1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