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现将《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以下简称《裁量标准》)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公示依据
《实施办法》《裁量标准》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月16日印发,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适用于全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共21条,明确裁量权行使原则、不予、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情形、裁量规则、重大执法决定要求及监督机制。
(二)《裁量标准》涵盖森林、草原、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地、防火、种苗等116项事项,分类细化裁量情形、量化处罚幅度。
三、适用范围
在新都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林草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
附件:1.14986481758654955521.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川林规发〔2023〕1号).doc
2.14986482072724439042.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川林规发〔2023〕1号).doc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川林规发〔202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