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在封建社会的经济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农业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广大农民的生计,关系到各行各业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治乱和封建政权的存亡。出身贫苦而又参加了元末农民起义的朱元璋,颇知“民生之疾苦”与政权存亡的关系。他在即皇帝位之后,很重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农业生产的主力军是农民,封建官府的政策可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也可能成为农业发展的阻碍。由于明太祖朱元璋采取颇为得力的重农政策,而明成祖朱棣又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因此,广东的农业在明前期恢复和发展较快,到永乐、宣德年间,广东已称“殷富”。明初,广东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民营手工业只是在某些部门有明显的发展,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官营手工业。明前期,广东城市建设跨进了新的发展阶段,且具特色。城市建设的发展,对城市商品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广州的贡舶贸易和在艰难中发展的商舶贸易,也对广东特别是广州的商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不过,广东的商业受“重农抑末”政策的限制,只是作为封建经济的附庸得到有限的发展,区域发展也不平衡。明前期,广东的文化教育大致处于恢复、养蓄阶段,为中后期广东文化教育的发展、繁荣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为了迅速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巩固统治,强调“农桑衣食之本”的明太祖朱元璋积极倡导“重农务本”。他说:“农为国本,百官皆其所出”(《明太祖实录》卷四十一)。又说:“衣食给足,则国富民安,此为治之先务,立国之根本”(《明太祖实录》卷十六)。在其严厉督促下,广东许多地方官也积极贯彻重农政策,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
一、奖励垦荒
奖励垦荒是明太祖朱元璋、成祖朱棣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举措之一。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下诏:“各处荒闲田地,许令诸人开垦,永为己业,与免杂泛差役;三年后,并依民田起科租税”(《明典章》第一册,洪武元年八月十一日诏)。明确规定谁垦谁有,并予以免除三年赋役的优惠。五年(1372)令:“流民复业者,各就丁力耕种,毋以旧田为限”(《明史·卷二·太祖本纪第二》)。十三年(1380)又诏:“民间田土,许尽力开垦,有司毋得起科”(《明会典·卷十七·户部·田土》)。二十四年(1391)再诏:“令公侯大官以及民人,不问何处,惟犁到熟田,方许为主。但是荒田,俱系在官之数,若有余力,听其再开”(《明会典·卷十七·户部·田土》),不断鼓励百姓放手垦荒。当时广东许多地方官都积极招抚流民,鼓励垦荒,恢复生产。
毕瑄,“洪武元年知东莞县时,乡邑罹兵燹之后,田野蓁荒,室空十九,瑄拊循安集,流亡来归,芟棘树艺,岁复有收,民以乐业”(万历《广东通志·卷二十一·广州府·名宦》)。
熊本诚,“洪武二年知翁源,是时民逋未还,田野荒芜,本诚多方招集且躬临村落,教之垦辟”(万历《广东通志·卷三十·韶州府·名宦》)。
徐仲端,“洪武中同知南雄府事,田多荒芜,……巡行劝农,开垦廓地五十余顷,粮二百石,民食赖足”(万历《广东通志·卷三十三·南雄府·名宦》)。
王渊,“洪武二年知遂溪时,……安揖流离,编籍定赋,辟草莱,课耕耨,修筑塘堰,以灌畎亩,民享其利”(万历《广东通志·卷五十六·雷州府·名宦》)。
李希祖,“洪武七年通判雷州府,……整顿堤渠,垦避荒秽”(万历《广东通志·卷五十六·雷州府·名宦》)。
脱因,“洪武元年知廉州,流民尚未归农,因多方招谕,未逾岁,民皆复业,劝课农桑,百废具兴,既去而民思之”(万历《广东通志·卷五十四·廉州府·名宦》)。
江秉彝,洪武间任程乡典史,“先是乡罹寇,民未复业,田土荒芜,税久不征,民多逃亡。彝赴京代奏,得减田粮,召民开垦,民德之”(顺治《潮州府志·卷四·官师部》)。
明成祖朱棣继承了朱元璋的重农政策。他告诫官员要认识“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今四方甫定,民尚贫苦”,必须做到“一财不妄敛,一民不妄差,劝课农桑,填固封守”(《皇明诏令一·永乐四年二月十九日<谕天下文武官员敕>》)。他在永乐十一年(1413)还下诏:“自今郡县官,每岁春行视境内,蝗蝻害稼即捕绝之。不如诏者,二司并罪”。明确规定地方官要亲自发动农民捕灭虫害。永乐年间重农政策的连续性,使广东地方继续保持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势头,许多官员取得了卓有成效的实绩。
鉴于荒地太多,明朝廷除鼓励民间垦荒外,还要求各地卫所进行屯田。广东各地卫所也垦殖了不少荒地。如惠州卫,明初“于归善、博罗、河源三县城中立屯田三十所,种抛荒田六百七十二顷,每屯二十二顷十亩”,有助于解决军队开支(嘉靖《惠州府志·卷八·屯田》)。与此同时,珠江三角洲和韩江三角洲围垦沙坦也迅速兴起。永乐年间,香山县已是“海滨多潬田”,并引起豪强之家的垂涎,企图霸为己有,以致“豪右争讼,连年不决”(雍正《广东通志·卷四十·谪宦》)。
由于广东各级地方官贯彻执行奖励垦荒的政策,不仅因战争抛荒的耕地得以迅速复垦,而且许多生地也被垦辟。洪武二十年(1387),广东官民田地已达23734056亩。
二、提倡种植经济作物
在奖励垦荒、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明初统治者还积极倡导种植经济作物。早在明朝建立之前的龙凤十年(元至正二十五年,1365)六月,朱元璋就开始制定种植桑、麻、木棉的硬性指标,“凡民田五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为差。有司亲临督劝,惰不如令者有罪,不种桑,使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棉,使出麻布、绵各一匹”(《明太祖实录》卷十五)。对官吏执行不力和百姓不愿种植者均予以惩罚。立国后,朱元璋又颁发《教民榜文》,要求百姓“各宜用心生理,以足衣食,如法栽种桑、麻、枣、柿、棉花,每岁养蚕,所得丝绵,可供衣服;枣、柿,丰年可卖钞,俭年可当粮食”,将种植经济作物与改善百姓生活、预防灾荒联系起来(《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篇·食货典·第三七卷·农桑部·艺文二》)。洪武二十七年(1394)再强令,“天下百姓,务要多栽桑、枣,每一里种二百亩秧,……每一户,初年二百株,次年四百株,三年六百株。栽种过数目,造册回奏。违者发云南金齿充军”。三十年(1397)颁布《大明律》,又明确规定,“人户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以五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征合纳税粮还官”。朱元璋一方面利用行政、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另一方面还通过政策上的优惠,鼓励百姓多种植。如洪武二十七年诏,“益种棉花,率蠲其税”。次年,又规定凡洪武二十六年栽种桑果树者,“不论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扰害者,罪之”。对缺乏技术指导的地方,派人“教以种树之法”。并规定地方官负有劝督之责,每年要把自己所辖地区栽种的经济作物数目,造册上报中央,作为考绩的重要指标。落实明初的政策,广东地方官颇能雷厉风行。洪武、永乐年间,香山县丞仲敬,新兴知县程希灏,潮州知府白叔敏,博罗知县昌祚,廉州郡守殷革,琼州郡守董俊昌等,都注重“劝课农桑”。如洪武十四年(1381),南雄知府左孟诚,“专以农桑为己任”。他见到郡城东门荒闲地多,便开筑桑园10亩,“教民树桑,且巡行劝民耕作,自是民知以农桑为业”(万历《广东通志·卷三十三·南雄府·名宦》)。又如,洪武中,熊本诚知清远,“相地所宜,教植苎麻,民获其利”(康熙《新修河源县志·卷四·良吏》)。由于地方官的提倡,经济作物种植大见成效。仁化县辟有桑枣园2所。乐昌县在景泰四年(1453)已是“桑麻蔽野”(雍正《广东通志·卷四十·谪宦》)。琼州府种有桑麻、棉花、蓝靛等作物,其中苎麻产琼山、澄迈、定安,棉花产临高、崖山、感恩,蓝靛产乐会,桑丝产琼山、感恩、崖州等县。潮州府海阳等4县种有青麻、黄麻、棉花、蓝靛等作物。广州府的南海、番禺、东莞等县都栽植桑树,为以后珠江三角洲的蚕桑的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三、农田水利建设
水利作为农业发展的命脉,明初统治者也很重视。龙凤四年(元至正十八年,1358),朱元璋攻下集庆(南京),就委派富有农业生产经验的将军康茂才充任营田使,专司水利,修筑堤防。此后,明朝廷不断责成各地兴修水利。洪武二十六年(1393),要求地方官“务要时常整理疏浚”各地的闸坝陂池。第二年,又特谕工部,“陂塘湖堰可蓄泄以备旱涝者,皆因其地势修治之”。八月,“又遣国子监生分行天下,督吏民修水利”(《明史·卷八十八·河渠志三》)。同时,还十分注意调动百姓办水利的积极性,诏各地有司,民以水利条上者,即时陈奏。鼓励民间积极开展水利建设。
广东各地在明初掀起了兴修水利的高潮。由于广东地势北高南低,地形有山区、丘陵、平原和台地等,因而各地兴修的水利工程类型也略有差异,一般来说,“高田用堰坝,低田用圩岸,平田用陂塘”。
珠江三角洲的水利建设以堤围为主,境内高要、四会、南海、东莞、新会等县都有多处堤围建设。高要县位于西江中下游,为了加强防洪护田,洪武初知府王全创筑水矶堤,“基围长三万五千四百丈,中为石窦,以杀水势,堤内田塘七百余顷”(康熙《肇庆府志·卷十六·水利志》);又筑迪塘围,“捍田七十九顷五十亩”。十六年,乡人李儒杰增修莲塘围,“基长四千八百丈,捍田五百余顷”。十九年,乡人何志可等筑头溪堤,“捍田一百八十顷”。二十七年,乡人黄阿思等筑横查堤,“周一万一百丈,捍田八百四十余顷”。三十年,乡人聂敬昌等筑大湾堤,“高一丈,周一千七百五十丈,捍田五百九顷七十余亩”。永乐三年,莫以信等具奏筑新江堤,“堤三千七百余丈,内有沟七,窦五……捍田五百余顷”。此外,乡人黄阿思等奏在城东八十里筑丰乐大围堤(康熙《肇庆府志·卷十六·水利志》)。
南海县位于珠江三角洲北端,该县因桑园围东南的倒流港,每遇洪水暴涨,围内水位提高,浸淹房屋和禾稼,故于洪武二十九年(1396)开展堵塞倒流港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碰到“洪流急湍,人力难施”的困难。南海九江人陈博文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创造了用装满石头的船沉于洪口的方法,使“水势渐杀”,终于堵住了倒流港这个口子。此后,该县又修筑南海卫莲塘上下堤岸。
新会县地处珠江三角洲的西部,洪武初,乡民周观善率众共筑落鞋陂,“灌田二十余顷”;二十七年,据乡民梁文善、冯观兴之请,工部差员刘永旋修筑坡亭大小基围,“灌田二百二十三顷”;同年古劳都兴修招村水围,“灌田一十八顷三十二亩”;三十年,兴筑越塘围,“灌田五十三顷”;同年中乐部修筑天河水围,“灌田一百三顷八十亩”(康熙《新会县志》卷四)。又在西海左岸,修筑横江围,“灌田一百二十顷”;修筑周郡围,堤长3458丈。
由粤北向西南直至雷州半岛为山地、丘陵和台地。这一广大地带的水利工程以兴建陂和塘为主,其次是堰坝和堤。明初以来,不论是粤北,还是高、雷之高亢地带,以陂塘为主的水利建设都相当普遍。粤北南雄府在洪武年间便建陂19处(乾隆《南雄府志》卷三)。如洪武初,南雄知府叶景龙“于城西河塘村地筑陂引凌水灌田五千余亩,民号‘叶公陂’”(万历《广东通志》卷三十三)。十五年,乡民王以敬等在城东六十里开虎岸陂,“灌田千余亩”;二十八年,保昌知县岑仁忠重修灌田二千余亩的凌陂,并在城东开宝陂、湖口塘、新塘等。永乐十二年,李汝舟,“以太学生同知南雄府,岁旱,巡行乡都,修筑陂池,民受其利”(乾隆《南雄府志》卷十二)。
雷州府海康、遂溪二县不仅重视各自的水利建设,还注重协作。洪武二年(1369),陈本为海康知县,“导水以灌东泽之田,增筑圩岸以防斥卤”(万历《广东通志》卷五十六)。洪武初,王潇为遂溪令,“修筑塘堰以灌溉田亩”。特别是雷州府所属的特侣塘,周广40里,但入明之后,“渠淤塘废”,使农田灌溉受到很大影响。同知徐麟孙不仅重修此塘,用来灌溉东泽田4000余顷,还与海康知县陈本、遂溪知县王潇协议修建堤岸,分别筑海康南堤、北堤和遂溪堤,“以免斥卤之患”(道光《遂溪县志》卷二)。这些工程建成之后,“民沾其利”。
由于社会初安,民力有限,当时兴修的水利一般以中小型为主,其中维修前代水利工程占一定数量。当然,也有一些较大的水利工程,尤其是堤坝方面,如前面提到的“捍田七百余顷”的水矾堤、“捍田八百余顷”的横查堤。水利的兴修,不仅减少了旱涝灾害,还扩大了耕地面积,如海康县在洪武年间因兴修水利,使该县东溪地垦辟成田2000余亩,琼州府琼山县因修潭邓塘,置水门闸,“众人田之,变陆为田”1000余亩。明前期水利工程的兴修,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四、“禁阉人子为火者”
元末农民战争虽然使一些处于奴隶或半奴隶状态的奴隶、驱口和投下户获得解放,但又有一些人因战乱而被迫为奴。明朝建立后,朱元璋为了控制更多的劳动者,增加自耕农数量,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便下令各地释放奴隶。洪武五年(1372)五月,诏“曩者兵乱,人民流散,因而为人奴者即日放还,复为民”,使一些因战乱而沦落为奴者恢复了平民身份(《明太祖实录》卷七十三)。并用法律形式禁止庶民之家畜奴:“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为良”(《大明律·卷四·户律》)。除颁布上述面向全国的解放奴婢的法令外,朱元璋还针对福建和岭南地区长期以来存在的阉人之子为奴的恶俗,于洪武五年下诏:“福建、两广等处豪强之家,多以他人子阉割役使,名曰火者。今后有犯者,以阉罪抵之,没官为奴”(《明太祖实录》卷七十三)。如此严峻法令,有助于彻底革除为害广东的这一恶俗,促进广东社会的进步和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
【选自《广东通史》,方志钦、蒋祖缘主编。《广东通史·古代下册》,蒋祖缘主编,李庆新副主编。撰稿人:蒋祖缘、李庆新、冼剑民、李绪柏、陈启汉、黄国信、关永章、许宁英、陈忠烈、倪根金、陈摩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