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都江堰市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安排部署,市农业农村局深入开展农业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服务,发现部分农业经营主体存在典型安全隐患,为强化震慑警示作用,举一反三,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问题隐患自查自改,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安全隐患曝光如下:
▲问题图片
1.定期开展灭火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表;
2.修复或更换损坏的配电箱,配电箱张贴明显的警示标志;
3.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固定集中停放场所,并与厂区库房保持距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专人管理。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厂房、物流仓库等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根据需要划出安全区域,设置相对集中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版权声明:我们旨在行业分享交流,传递行业正能量,引导行业与公众守法合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