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用无人机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机械,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田间精准施肥、农田监测等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逐渐被广大种植户认可。当前,我县小麦“一喷三防”作业即将进入实施关键期,为进一步规范农用无人机施药行为,提高作业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严防施药事故,确保施药安全和防治效果,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一)根据田间病虫害发生种类选择在小麦上登记的农药品种。严格按标签说明使用农药,禁止随意加大用药量和超范围使用农药。(二)优先选择农用无人机专用剂型,其次是微乳剂、可溶液剂、悬浮剂、水乳剂、乳油、油剂或高分散度的可湿性粉剂和水分散粒剂等剂型。(三)进行药剂桶混时,要现混现用,大面积应用前须做预试验确保混配药剂对作物安全。(一)农用人机进行防治作业,建议气象条件为:风力三级以内,温度12℃—30℃,麦田除草建议5℃—28℃,相对湿度40%以上。(二)农用无人机防治麦田病虫草害,建议施药液量为1.5—3L/亩,防治杂草亩药液量不低于2L,最佳飞行速度为3—5 m/s(最高不应超过6 m/s),飞行高度为1.5—4 m(离作物冠层的高度)。(三)采用二次稀释法配药,加入飞防专用助剂,提高药液附着力,减少飘移。(一)作业前应调查作业区域周边环境,确保作业区域不在有关部门规定的禁飞区域内;观察确认作业区域和周边没有影响安全作业的林木、高压线塔、电线杆及其斜拉索、信号塔、风力发电机等障碍物。作业期间应设置警示标志。(二)多旋翼农用无人飞机起降作业应远离障碍物和人员10 m以上,单旋翼植保无人飞机起降作业应远离障碍物和人员 15 m以上。(三)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避免处在喷雾的下风位,严禁在施药区穿行,作业时禁止吸烟及饮食,作业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四)作业完成后,要彻底清洗药箱、管路和喷头等关键部位,避免药液残留。剩余的药液和农药包装废弃物要集中回收处置。要如实记录作业的时间、地点、面积以及使用农药的名称、用量、生产企业、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方式等信息,记录档案应当保存2年以上。农用无人机禁飞的相关法律条文
1、国家层面管控范围: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 500 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无人机在执法实践中被纳入此类管控对象。
2、地方条例细化规定:上海、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等多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 100 米、普通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 50 米范围内,禁止无人机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飞行。
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61号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