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将于2026年5月1日施行,鼓励单位和个人科学合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安全的养殖模式,全面强化了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和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管理。
一、既是“身份证”更是“准入证”
新法将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提升至行业准入必备条件,明确了“无证不得养殖”的刚性约束。单位和个人利用国家、集体所有,符合养殖、限养规划的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生产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养殖证。以养殖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捕捞转产养殖户、因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水域的本地渔业生产者可以优先办理养殖证。
此外,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还应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二、既是“权利”更是“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法律保障渔业从业者的水域使用权、自主经营权、政策受益权等。新渔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养殖证,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新法也对养殖过程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对生产苗种和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管理进行了严格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三、莫违法,违法成本高昂
新法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以下为关键处罚条款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