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红线清单:
禁止电、毒、炸鱼
禁止使用地笼网、密眼网等禁用渔具
网目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提醒:在捕捞作业中,如果渔获物中幼鱼比例超标,应当停止作业,调整渔具或改变作业方式。
警示案例:
电鱼不仅电死成鱼,还会电死鱼卵、鱼苗,破坏水体生态;
毒鱼会污染水体,导致大面积水生生物死亡;
炸鱼则直接摧毁水底生态环境。
法律后果: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面临刑事处罚。
提醒:
不仅使用禁用渔具违法,制造、销售也违法;
网具店、渔具店销售地笼网、电鱼设备等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