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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法同行④|渔业资源保护篇:增殖放流、生态修复,让“鱼翔浅底”重现

  • 2026-10-19 23:51:31
渔法同行④|渔业资源保护篇:增殖放流、生态修复,让“鱼翔浅底”重现

福建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2026年4月22日  编

上期回顾:捕捞业强调“持证、依规、守时”。本期走进第四章——渔业资源保护,看看法律如何守护我们共同的“蓝色粮仓”。

1

增殖渔业资源:不仅要“捕”,更要“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增殖放流、建设海洋牧场、投放人工鱼礁、种植海藻场或者海草床等措施,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实践结合:

每年各地开展的增殖放流活动,就是落实这一条款的具体举措;

放流要科学,选择本地土著物种,严禁放流外来物种(如巴西龟、清道夫等)。

2

水生生物保护区:划定“禁捕区”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提醒: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捕捞、采砂、排污等破坏水产种质资源的活动。

3

禁用的捕捞方法和渔具:绝对红线

第四十五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红线清单:

禁止电、毒、炸鱼

禁止使用地笼网、密眼网等禁用渔具

网目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提醒:在捕捞作业中,如果渔获物中幼鱼比例超标,应当停止作业,调整渔具或改变作业方式。

警示案例:

电鱼不仅电死成鱼,还会电死鱼卵、鱼苗,破坏水体生态;

毒鱼会污染水体,导致大面积水生生物死亡;

炸鱼则直接摧毁水底生态环境。

法律后果: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面临刑事处罚。

提醒:

不仅使用禁用渔具违法,制造、销售也违法;

网具店、渔具店销售地笼网、电鱼设备等属于违法行为。

4

珍稀水生动物保护:守护“水中大熊猫”

第四十六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本;捕捞作业时误捕的,应当及时放生;因科学研究、养殖、捕捞过坝、增殖放流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捕捞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重点保护对象:中华鲟、长江江豚、大黄鱼(野生)、海龟等。

5

禁渔期、禁渔区:休养生息的法定期限

第四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资源状况、水生生物繁殖生长规律以及重点水生生物物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需要,科学论证、设立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明确禁渔的区域范围、起止时间和禁止作业类型等,并加强宣传教育。

重要提醒:

伏季休渔期是法定禁渔期,严禁出海捕捞;

要关注每年的休渔通告,按时回港、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

结语

渔业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的。保护资源,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饭碗。下期我们将进入第五章——监督管理,看看执法部门如何依法履职,渔民朋友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审  定:李水根

   初  审:王双辉

制作发布:陈燕婷

   执行编辑:许阳阳

   制作发布:林键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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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法同行》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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