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绝对禁止放流的主要有三类:
一是外来物种,比如巴西龟、鳄龟、清道夫鱼等,这些物种进入本土水域后往往缺乏天敌,会大量繁殖并挤占本土鱼类的生存空间,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二是杂交种,可能污染本土野生种群的基因库;
三是转基因种,其生态风险难以评估。北京市地方标准明确规定增殖放流“需选用本地合规苗种,严禁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放流”。
特别需要提醒市民朋友的是,擅自放生巴西龟等外来物种,不仅起不到‘积德’的作用,反而是在“杀生”——破坏运河生态,害了更多本土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从我们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说,如果擅自放生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也有可能面临公益诉讼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