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问题,结合畜禽养殖聚集地区实际,核心是落实“肥标管还田资格,水标不仅管农作物健康生长,同时也监管了环境安全”的原则,明确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两部门职责,完善管控措施,形成“准入-施用-监控-处罚”的闭环管理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实现协同监管
1. 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管控沼液还田资格,严格核查沼液肥标达标情况(无害化、重金属、养分);同时,负责指导农户、养殖主体规范建设沼液贮存设施,推广科学还田技术(满足《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技术规范》DB32/T5240-2025要求),测算区域土壤消纳能力,明确沼液还田用量标准,从源头规范还田行为。
2. 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管控还田后环境安全,将农田田间水、雨天径流、退水,纳入监管范围,严格执行CODCr等污染指标(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的限值要求;在重点区域(如河道周边农田、规模化养殖片区),在确认农田责任主体方的范围,建立最少量的排水渠、排水口,设置监控点位,定期监测水质,对超标行为依法处罚。
(二)强化源头管控,规范沼液处置与施用
1. 规范粪污处置企业行为:
要求畜禽粪污处置中心以及自有粪污处置站的畜禽养殖场,在确保沼液肥标达标的基础上,根据土壤消纳能力和水标要求,控制沼液的还田量,确保还田后农田水环境CODCr达标;耕地无法消纳部分沼液(污水),应建设沼液(污水)深度处理(脱氮+厌氧+A2O工艺),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后外排,坚决杜绝将未达到管控要求的高CODCr沼液直接转移给农户。
2. 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农户施肥(沼液回田及化石化肥)指导与管控:
通过宣传培训、技术下乡等方式,引导农户树立“科学还田、按需施用”的理念,杜绝超量滥用;对规模化种植主体、合作社,实行沼液还田备案制度,明确施用剂量、方式和时间,纳入监管范围。
3. 同时,沼液提供方作为沼液还田技术管控的责任主体之一,需积极配合农户合理利用沼液,才能及时有效消化粪污资源化后的沼液副产品,规避因沼液还田过量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连带责任。
(三)完善配套设施,提升资源化利用质量
1. 严格按照《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技术规范》(DB32/T5240-2025)规定,推进沼液贮存设施标准化建设:要求养殖主体、粪污处置厂及使用沼液施肥农户,建设符合标准的沼液贮存池,落实防渗、防溢流措施,确保沼液不渗漏、不溢流,从源头减少污染。
2. 推广沼液深度处理技术:鼓励粪污处置厂,包括自有粪污处置系统的畜禽养殖企业(应该都是大型养殖企业),采用沉淀、絮凝(除磷)、脱氮、厌氧及好氧技术,对农田消纳不了的多余沼液进行深度处理,确保污染物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后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