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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沼液还田管理、防控农业面源污染的报告—— 畜禽粪污处置过程中的法规制度对沼液还田执行的影响

  • 2026-10-22 10:38:26
关于规范沼液还田管理、防控农业面源污染的报告—— 畜禽粪污处置过程中的法规制度对沼液还田执行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法规是规范人类活动的主要依据,尤其在企业逐利性的驱动下,制度是约束企业治理环境污染、践行环保责任的重要保障。当前,畜禽养殖业规模发展,其畜禽养殖业粪污给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压力。本文结合一些地区畜禽粪污处置的实际状况,分析粪污处置法规制度对沼液还田执行的影响,形成本报告。

目前畜禽粪污处置,主要采用资源化措施,即以制作有机肥、沼气发电、沼液还田为主要方式。但在实践过程中,因标准执行错位、监管边界模糊,沼液(沼渣)盲目还田导致农田水环境恶化、周边水系污染加剧等问题日益突出。结合实地调研与科学分析,现就规范沼液(沼渣)还田管理、防控农业面源污染,做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出以下报告与建议。

01

沼液还田的核心认知与标准边界

液(沼渣)作为畜禽粪污厌氧发酵后的产物,是优质的有机肥,为此国家、省级、市级出台各层次的鼓励政策,以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还田利用。要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还田的合理、规范利用,需严格明确农作物最低“肥标”与环境污染最高“水标”的职责边界,必须统筹协调,确保二者各司其职、缺一不可,才不至于“好心办了坏事”——粪污资源化利用本身就是“好事”,但无序、无规、无责还田,造成农村水系环境污染,那就是“坏事”。具体说明如下:

(一)肥标管还田资格

沼液获得还田资格,需严格符合《农用沼液》(GB/T 40750-2021)、《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重点管控以下指标:一是无害化指标,确保沼液中寄生虫卵、病菌等符合卫生要求,避免传播疫病;二是重金属指标,严格控制汞、镉、铅等重金属含量,防止土壤重金属累积;三是肥力指标,确保有机质、氮、磷、钾等养分达标(如有机质≥18g/L,对应CODCr约3000mg/L),保障沼液的肥料价值。

符合上述肥标要求的沼液,具备合法还田资格,可作为液体有机肥用于农业生产,实现粪污资源化再利用。

(二)水标不仅管农作物健康生长,同时为环境安全多了一标准保障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设定的CODCr≤200mg/L(旱作作物)、CODCr≤150mg/L(水田作物)、CODCr≤60-100mg/L(蔬菜作物)等水质指标限值,核心目的有两层,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1.  保障农产品安全:

土壤孔隙需保持充足氧气供作物根系呼吸,譬如CODCr高于对应限值时,肥料中高浓度有机质会导致土壤微生物疯狂繁殖、耗光土壤氧气,造成作物根系窒息、烂根,影响作物生长及农产品品质,因此该限值是农作物健康生长的最低水质要求。即沼液还田或石化化肥施肥后的农田水质,其水质指标必须达到CODCr≤200mg/L(旱作作物)、CODCr≤150mg/L(水田作物)、CODCr≤60-100mg/L(蔬菜作物)等限值。这是农业农村局对农业活动的一项重要监管工作。

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无形中为防控环境安全风险增添了一项依据:

若农田田间水、雨天径流、退水CODCr超过对应农作物的60-200mg/L(实际该水质已经超过地表水三级标准的2-7倍),其结果一定导致水体黑臭、溶解氧归零、富营养化加剧,直接破坏地区水系环境。通过管控还田后农田农作物水质的CODCr等限值,不仅保障了农产品的质量,也可从农业源头阻断面源污染,守护区域水环境安全。即生态环保部门,完全可以按该标准,对农业活动(尤其是沼液、沼渣还田行为),依法进行必要的监管。

02

当前沼液还田存在的突出问题

结合目前大部分畜禽养殖及粪污处置实际,当前沼液还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标准执行错位,监管存在盲区

当前行业存在“沼液是肥不是水”的错误认知,导致肥标与水标执行脱节:农业农村部门仅管控沼液的肥标达标情况,确认其还田资格,却未监管还田后农田水质的水标执行;生态环境部门仅管控企业直接排污口,对沼液还田后的农田径流、退水因缺乏监管法律法规依托,无法对农业施肥(沼液还田+化石化肥)活动后的水环境污染状况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农业活动的环境污染问题处于“两头无法管”的监管盲区,使得高CODCr沼液盲目还田行为难以得到约束。

(二)沼液滥用现象突出,超量施用普遍

沼液多为畜禽粪污处置厂免费提供,农民存在“不用白不用”的心理,加之缺乏科学施用指导,怕农作物歉收,认为施肥越多越好,结果是普遍存在超量施用、漫灌等问题。部分区域对沼液施用剂量可能超出土壤消纳能力缺乏判断,最终导致农田田间水污染严重,既一方面造成作物烂根、减产,另一方面又使得雨天径流、退水CODCr等污染指标严重超标,造成水系环境污染。

(三)配套设施缺失与技术规范认知局限

相当部分养殖主体、粪污处置中心及种植户,缺乏规范的沼液贮存设施(未满足《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技术规范》DB32/T5240-2025要求,有的甚至存在用粪车直接浇灌农田等违规行为),且施肥(包括沼液还田肥料和化石化肥)后,其农作物农田中水质是否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标准?基本都存在认知局限,即其行为过程都属于违规违法,而沼液输出方和农田施肥方为共同违法违规主体;造成环境污染的,沼液提供商应为主要责任人进行追责。

(四)处置企业“重资源化、轻无害化”,具有“污染转移”嫌疑

部分畜禽粪污处置中心(如沼液生产企业)及畜禽养殖场自有粪污处置站,仅满足沼液肥标达标,未对耕地无法消纳的“剩余”沼液进行深度处理再外排,即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处置中心等污染物外排时,未遵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或其它当地环保要求,简单将高CODCr沼液转移给农户还田,规避废水处理成本,本质上是“以资源化为名,行污染转移之实”,加剧了农村水系区域污染负荷。

03

规范沼液还田、防控农业面源污染的解决路径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畜禽养殖聚集地区实际,核心是落实“肥标管还田资格,水标不仅管农作物健康生长,同时也监管了环境安全”的原则,明确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两部门职责,完善管控措施,形成“准入-施用-监控-处罚”的闭环管理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实现协同监管

1.  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管控沼液还田资格,严格核查沼液肥标达标情况(无害化、重金属、养分);同时,负责指导农户、养殖主体规范建设沼液贮存设施,推广科学还田技术(满足《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技术规范》DB32/T5240-2025要求),测算区域土壤消纳能力,明确沼液还田用量标准,从源头规范还田行为。

2.  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管控还田后环境安全,将农田田间水、雨天径流、退水,纳入监管范围,严格执行CODCr等污染指标(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的限值要求;在重点区域(如河道周边农田、规模化养殖片区),在确认农田责任主体方的范围,建立最少量的排水渠、排水口,设置监控点位,定期监测水质,对超标行为依法处罚。

(二)强化源头管控,规范沼液处置与施用

1.  规范粪污处置企业行为:

要求畜禽粪污处置中心以及自有粪污处置站的畜禽养殖场,在确保沼液肥标达标的基础上,根据土壤消纳能力和水标要求,控制沼液的还田量,确保还田后农田水环境CODCr达标;耕地无法消纳部分沼液(污水),应建设沼液(污水)深度处理(脱氮+厌氧+A2O工艺),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后外排,坚决杜绝将未达到管控要求的高CODCr沼液直接转移给农户。

2.  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农户施肥(沼液回田及化石化肥)指导与管控:

通过宣传培训、技术下乡等方式,引导农户树立“科学还田、按需施用”的理念,杜绝超量滥用;对规模化种植主体、合作社,实行沼液还田备案制度,明确施用剂量、方式和时间,纳入监管范围。

3.  同时,沼液提供方作为沼液还田技术管控的责任主体之一,需积极配合农户合理利用沼液,才能及时有效消化粪污资源化后的沼液副产品,规避因沼液还田过量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连带责任。

(三)完善配套设施,提升资源化利用质量

1.  严格按照《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技术规范》(DB32/T5240-2025)规定,推进沼液贮存设施标准化建设:要求养殖主体、粪污处置厂及使用沼液施肥农户,建设符合标准的沼液贮存池,落实防渗、防溢流措施,确保沼液不渗漏、不溢流,从源头减少污染。

2.  推广沼液深度处理技术:鼓励粪污处置厂,包括自有粪污处置系统的畜禽养殖企业(应该都是大型养殖企业),采用沉淀、絮凝(除磷)、脱氮、厌氧及好氧技术,对农田消纳不了的多余沼液进行深度处理,确保污染物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后外排。

04

总结及探讨

沼液还田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方式,但有可能“好事变坏是”——造成农业水系的环境污染,关键在于规范管理、精准管控。落实“肥标管还田资格,水标不仅管农作物种植安全,同时也监管了环境安全”的原则,明确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沼液提供者的职责,规范沼液处置与施用行为,完善配套设施与技术指导,强化监督考核,才能真正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从源头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守护地区水系环境安全,推动农业生态循环高质量发展。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要求,外排水质:CODCr≤40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SS≤200mg/L,对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中的CODCr≤50mg/L、氨氮≤5(8)mg/L的要求,《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中CODCr浓度最高已达到一级A标准的8倍,氨氮浓度达到一级A标准的10倍,如此高的水质浓度直接排放环境,会远超水环境承载水平。难道真是这样吗?我们从环境容量、治理逻辑和实际执法来看,本质上只能是污水纳管预处理标准,绝不能作为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未明确排放去向,造成长期误解与监管错位,是导致农村水系污染加剧的重要制度性原因。由于当时环境治理理念的局限性,25年前制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放至今天,确实带来一定的环境执法与环境治理的困惑,期待未来能够对该标准进行必要修正。

附件:畜禽粪污处置过程中各阶段遵循的法规与技术规范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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