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养殖环节监管,养殖环节严控药物残留严禁违禁用药等有关事项发布公告。
一、养殖环节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剂
严禁在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如瘦肉精(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妥因、呋喃西林)、孔雀石绿、苏丹红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严禁使用人用药和原料药直接饲喂动物。使用原料药直接喂饲动物: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严格规范兽药使用
全县所有养殖场户必须严格按照兽药国家标准、标签和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超剂量、超范围用药,不得使用过期兽药。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制度,在畜禽出栏、动物产品上市前,必须确保养殖动物体内兽药残留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在使用兽药过程中,必须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用药记录,详细记录兽药的购买来源、使用时间、使用对象、使用剂量、休药期等信息,用药记录应详细记录在养殖档案本上,应当保存至畜禽产品销售后2年以上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养殖场户等单位或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饲料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生产,严禁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未经批准的添加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养殖场户要从正规渠道采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查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拒绝使用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强化养殖场(户)主体责任
养殖场户是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加强养殖管理,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鼓励养殖场(户)积极采用绿色、生态、健康的养殖方式,建立养殖档案真实记录畜禽免疫用药等情况。提高畜禽自身免疫力,减少兽药使用量。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畜牧法》第八十六条指出,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执法,加大对养殖环节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抽检力度,重点检查兽药使用、饲料采购、用药记录等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养殖从业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我县良好的养殖环境,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举报电话:0318-4899169
阜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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