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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组织实施好我省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中央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清单》要求,聚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加快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一是聚焦粮油生产。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作为重点,支持各类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促进高产高质、节本减损。二是聚焦生产托管服务。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探索“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户”、“黑土地保护+保护性耕作+管+收”全程服务等模式。三是聚焦服务小农户。尊重小农户经营自主权,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育秧(水田)、耕、种、管(包括植保、灌排、施肥、除草等)、收(包括秸秆打包、农膜回收)、烘干仓储等环节委托给服务主体,着力解决小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划算的生产难题。四是坚持市场导向。不干扰当地服务价格,不影响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正常运行。
二、补助标准及条件
(一)补助标准。各环节补助金额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各环节补助金额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30元。各项目实施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应根据当地实际,分别确定平原地区和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丘陵山区标准可参考《辽宁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汇编》、解析下发的6度以上坡耕地信息等;脱贫地区标准可参考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名单(详见附件1)。
(二)补助对象。接受育秧、耕、种、管、收、烘干仓储等服务的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以及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
(三)资金或面积安排。各项目实施县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面向规模经营主体开展作业的服务主体,累计开展的服务环节应不少于2个。
(四)支付方式。各市要指导项目实施县科学确定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补助标准,可支付给服务主体,也可以支付给服务对象,其中,发放给服务对象的补助资金,有条件的项目实施县可探索“即签即享”模式(服务对象与服务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支付服务费时,可按约定比例直接享受补助政策)。发放给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补助资金,有“一卡通”账户的应通过“一卡通”发放,没有的可采取转账等形式发放;发放给小农户的补助资金应通过“一卡通”发放。
三、实施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支持的作物和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报条件、支持方式,项目申报与确定流程、验收条件、绩效目标等,并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单个服务主体累计项目补助总额等作出规定,防止垒大户,县域内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应统一。县级项目实施方案应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印发后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调整,应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备案。
(二)遴选服务主体。项目任务实施县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可参考农机购置年限等;二是拥有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等;三是具备良好信誉。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项目实施县选择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
(三)开展服务作业。服务主体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质量、价格、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按照合同要求开展服务。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服务合同网签。各地要积极引导服务主体聚焦关键环节开展服务,引领带动小农户参与大面积单产提升,并结合当地实际,分作物确定本地区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具体可参考下述内容。玉米主要推广精细整地、精准播种、合理密植、水肥一体化、适期晚收等技术。水稻主要推广集中育秧、适时移栽、干湿节水灌溉、平衡施肥、病虫统防统治等关键技术。大豆主要推广合理密植、种子包衣、喷施菌肥、一喷多促等。
(四)严格检查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负责。
(五)做好公示公开。县级项目实施方案、主体遴选条件、主体选取结果等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公示公开,遴选服务主体可于服务前组织开展,也可于验收前组织实施并公示公开。项目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等信息应及时在全县范围内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补贴农户的信息要通过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六)及时兑付资金。验收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支付申请,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有条件的市可积极探索项目补助资金发放提至市级,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2025年度结余资金结转至本年度实施。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管理等,确保完成当年任务,并督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报送资金支付申请。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本县项目实施,具体包括项目申报、主体选取、监督实施、项目验收、公开公示、申请资金兑付、绩效自评等,负责项目相关数据填报和材料归档。
(二)加强项目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县级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工作。要做好项目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如服务主体存在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等情况,五年内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要及时解决发现的矛盾问题,确保项目稳定实施。
(三)加强资金监管。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项目资金,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开展服务。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市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探索利用农机智能化设备核实不同项目间重复作业轨迹,避免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重复领取补贴,确无法核实的,要采取适当方式告知服务主体不得兼得项目补助,谁骗补谁负责。要组织专人及时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兑付到服务主体或农户等信息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并确保数据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026年资金兑付情况将作为2027年分配项目任务和资金的重要参考。
(五)加强宣传调度。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充分调动小农户和服务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积极推动聚焦关键环节、在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加强项日跟踪调度,每季度木报送各环节项曰进展情况,重点包括完成面积、拨付资金、脱贫地区服务面积、丘陵山区服务面积、服务带动小农户数量等情况(附件2)。要做好项目工作总结,市级项目总结于2026年12月31前将项目工作总结及年度调度表报省农业农村厅。
本通知与农业农村部年度工作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部年度工作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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