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立法目的 |
| 旧《条例》 | | 新《条例》 |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
解读:新《条例》在保障数据“准确性”、“及时性”的基础上,增加了“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数据由“准”到“真”的转变,强调源头数据质量,要求逻辑链条完整。
第三条 组织实施原则 |
| 旧《条例》 | | 新《条例》 |
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 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
解读:增加“各方共同参与”,意味着普查不再是统计部门的“独角戏”,而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合唱”。
第十二条 普查内容从“传统农业”到“乡村全面振兴” |
| 旧《条例》 | | 新《条例》 |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居民生活、农村劳动力及就业、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情况。 |
解读:根据乡村全面振兴有关要求,普查内容新增了“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农业普查从查“有没有”转向查“强不强”、“美不美”、“治得好不好”。
第十三条 普查方法从“人海战术”到“数智赋能” |
| 旧《条例》 | | 新《条例》 |
| 全面调查,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 全面调查,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遥感测量等方法。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
解读:新《条例》明确引入“遥感测量”,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辅助调查,告别“两条腿、一支笔”的传统模式,向现代化转型,通过“天上看”、“网上核”、“地上查”大幅减少入户询问负担,提升数据精准度。
第十条 填报要求变化:减负增效 |
| 新增“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报表、资料,应当坚持必要、规范原则,精简整合填报事项,强化数据共享利用,减轻基层负担。” |
解读:明确提出“精简整合填报事项”,核心目标是“减轻基层负担”,确保数据“精而准”,每一项填报都有实际价值。
第三十二条 保密义务:范围扩大 |
| 旧《条例》 | | 新《条例》 |
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 | 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予保密。 |
解读:保密范围扩展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严禁非法提供,这是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紧密衔接,划出了不可触碰的红线。《条例》对有关失泄密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普查办公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资料保管:移交规范化 |
| 新增“在农业普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有关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
解读:明确增加关于普查资料“归档和移交”的专门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资料管理的闭环要求,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严格执行资料归档与移交流程,不仅是对历史数据负责,更是对普查人员自身职业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