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务院参事室2017年重点课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问题研究》的评议意见
黄小虎
2018年6月20日
一、总体印象
从实际出发提出问题,找到解决办法,没有空话、套话。看似具体,但关系大局、全局。多数是我不熟悉的问题,开眼、补脑。
二、对两篇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报告的意见
1.关于完善乡村基层治理结构(P104)。
报告把这一点纳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非常重要。
农村工作,不管从哪个方面切入、入手,成功与否,都取决于基层治理结构是否合理,及水平高低。这个问题解决好了,任何工作都能做好。当然,任何角度也都能作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抓手。
改革开放40年,农村工作存在的最大问题,恐怕就是这个基础性工作没有解决好。基层干部群众有不少从实际出发的创造,但有关领导机关却不去调研、总结、提炼、宣传、推广,有时还泼冷水。
希望参事室能抓一下这件事。
2.关于宅基地制度改革(P106)。
在课题组的基本思路下,可以考虑,结合有偿取得改革,设置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期限(例如50年)。在使用期内,农民有完整的使用权产权(用益物权)。这样做的好处:第一,因继承而产生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多宅,可到期收回;第二,农民与市民联建住房,就没有必要把宅基地改为集体建设用地了,到期或者交归集体,或者与集体商谈有偿续期;第三,使用权出租、出售,不会改变集体的所有权,不触动改革的底线。
3.关于关于出让集体建设用地的年期(P153、154)
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的生命周期普遍短,因而土地出让期限40、50年太长了,最多20年就可以了。我更主张实行年租制。租期的合约可以长一些,如10年、20年,不得违约。也可以叫出让,但按年交地租,可定期调整租金。这样比较适合小企业发展,降低成本和门槛。
但需要解决企业的抵押融资问题。
4.关于征收土地收益调节金(P154)。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收益调节金,有道理。国家收,道理不通。可以暂时这样收,使集体和农民形成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的意识,将来改为相关税收为好。
政府收的资金如何收缴、如何使用,要建立严格的制度,防止政府与农村干部串通一气,乱占土地,形成新的资金漏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