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渔业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切实扭转海上安全生产形势,台州市县两级渔业执法部门紧紧围绕省总队“春雷2026”系列执法行动的要求,严厉整治渔船隐患,挂靠督办重大隐患,严厉打击涉海涉渔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违法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宋某(闽连渔运604**船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
2026年1月29日,当事人宋某经营的闽连渔运604**船,在北纬28度**分,东经121度54分附近海域航行时被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的执法船现场查获,经登临检查发现该船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缺配二级船长1名、二级管轮1名),未能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其涉嫌实施渔业船舶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渔业船舶经营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航行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航行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航行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之规定,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经集体讨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案例二:林某某(浙象渔258**船经营人)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等案
2026年2月3日,当事人林某某经营的浙象渔258**船由其本人驾驶,在北纬28度07分、东经121度51分附近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内)从事拖虾作业时,被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的执法船现场查获,经登临检查发现,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载明核定作业类型(方式)为刺网(漂流),其涉嫌实施了违反禁渔区规定及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等违法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的规定,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已构成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经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案例三:徐某某(冀滦渔019**船船长)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案
2026年3月16日,玉环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对冀滦渔019**船未出港报告的案件移交函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徐某某(冀滦渔019**船船长)2026年3月3日,从玉环大麦屿港出港时,未办理渔船出港报告手续,后于次日补报。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规定,大中型渔船(船长12米及以上)进出渔港实行航次报告,应当在驶离前、进入渔港前4小时完成报告。当事人徐某某(冀滦渔019**船船长)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出港报告手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台州海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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