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0日,广东省能源局正式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并网确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发布,核心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广东省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各项管理政策,加快推进符合条件的存量光伏项目并网进程,推动分布式光伏产业规范有序发展,充分挖掘农业建(构)筑物的光伏开发潜力,助力能源结构优化升级。
《通知》明确,此次并网确认工作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主要面向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且暂不对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同时,申请参与此次并网确认的项目,需严格满足以下六项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项目类型符合要求,必须是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杜绝违规类型项目申报;
备案时间符合规定,项目须于2025年1月23日及以前完成相关备案手续,确保项目属于存量合规项目;
并网意见已落实,项目须于2025年12月31日及以前获得电网企业出具的支持并网意见,为后续并网奠定基础;
容量及电压等级合规,项目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的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符合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规模要求;
建设进度达标,项目电源须于2026年4月10日前全部建成,且建成容量与备案容量保持一致,杜绝擅自变更建设规模的情况;
场址合规性要求,项目所依托的场址需严格符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划和政策规定,兼顾农业生产与光伏开发,避免违规占用相关用地。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广东省能源局已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之外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后续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电网消纳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相关要求。
为规范市场秩序,防止部分企业借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之名,变相开发集中式光伏电站,保障分布式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对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明确了年自发自用比例要求。据悉,广东省能源局已组织人员选取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等不同区域的地市开展专项调研,经统计,各地相关项目的年自发自用比例平均值为33%。基于调研结果,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最终将此类项目的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明确设置为不低于30%。
对于未落实年自发自用比例要求的项目,《实施意见》也明确了相应的监管措施:由电网企业及时上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改正;若企业逾期未改正,将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具体包括对企业处以罚款、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强化失信惩戒力度,倒逼企业合规运营。
同时,为妥善解决《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开工但尚未并网的存量项目的实际问题,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实施意见》专门设置了过渡期政策:凡是在《实施意见》生效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的,将不对其年自发自用比例作要求,助力此类存量项目顺利并网,推动政策平稳衔接、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