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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院动态 | 通州区检察院 通州区农业农村局联合举办渔业生态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

  • 2026-10-26 04:08:56
区院动态 | 通州区检察院 通州区农业农村局联合举办渔业生态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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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全国检察宣传文化工作会议关于推动构建“最高检统筹、省级院督导、市级院融通、县区院协同”的大宣传格局的部署要求,持续发挥首都检察分院在加强基层院建设责任体系中的主推作用,特开设“区院动态”官微专栏,每周发布朝阳、通州、顺义、平谷、怀柔、密云等六个辖区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市委实施意见,以首善标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最新动态和特色亮点工作,持续传递法治好声音,传播社会主义正能量。

通州区检察院 通州区农业农村局

联合举办

渔业生态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

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的增长点,2026年4月9日,通州区检察院与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在北运河漕运码头水域,联合举办渔业生态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区人民法院、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以及区城管执法局共同协办。通州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辰,区委农工委书记、区农业农村局局长郝红芬,市、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代表、主办和协办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以及现场群众参与此次放流活动。

“生态有价,损害担责”,此次活动共增殖放流3100公斤鲢、鳙鱼种,鱼苗源自2025年检察机关办理的李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支持区农业农村局与李某等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由李某等人以赔偿金购买鱼苗的方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并在适宜天气开展增殖放流。与此同时,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处理的1起水污染案件,同样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在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的背景下,通过“以鱼还鱼”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义务的重要举措,也是将渔业生态损害赔偿金转化为生态修复实际成效的具体实践,对改善大运河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水域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活动现场通过设置增殖放流科普展板、以案释法展板,直观展示增殖放流知识,并以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捕捞案例为警示,宣传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法治理念,让现场群众在参与生态修复的同时接受普法教育,进一步强化生态保护与法律责任意识。

守好一方净土、护好一片清流,下一步,通州区检察院将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擦亮“护航生态”金名片,让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让“爱护生态”成为城市副中心的文明新风尚。

增殖放流知识

(一)需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指出:“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二)放流物种来源渠道正规

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

(三)放流方式科学文明

增殖放流应当遵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科学的、适当的、文明的放流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流水生生物的损害。

来源:通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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