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10月31日,我局依据《关于印发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检测计划的通知》对蒙城县宋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沃福特牌控释肥料(N-P2O5-K2O、24-13-5、总养分≥42%、Ca≥3%执行标准:HG/T4215-2011,安徽省东星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抽样送检,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NoJZ20251117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2025年10月22日,当事人以2550元/吨的价格从安徽省东星农业有限公司购进3吨沃福特牌控释肥料,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0日,至《检验报告》NoJZ20251117001号送达当事人时止,上述不合格肥料被当事人以2600元/吨的价格销售完毕。该批次控释肥料经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项目标识指标Ca≥3%,实测为0.5,被判为不合格。货值金额7800元,获利150元。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肆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
数据来源: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