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9日,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永宁县动物疾控中心涉嫌农业违法行政行为移交单,称:2025年8月29日,畜禽养殖户马某提交产地检疫申报信息,准备前往永宁县宏祥牛羊肉加工有限公司屠宰牛,经望远镇官方兽医王某检疫合格后,出具编号为:64XXXXXXXX《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1张,填报的运输车辆宁A2XXXX,承运人为马某(牧运通账号为133XXXXXXXX)。宁夏牧运通系统后台显示该车牛未进入永宁县宏祥牛羊肉加工有限公司(屠宰场),检疫票646XXXXXXX状态为未到达,未执行落地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良好,积极改正,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依法做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