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

答: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对可享受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原料、工艺和产品以目录形式进行了正列举规定。

温馨提示:
农林牧渔政策制定的初衷是为了保证最基本、最基础的农业,其中,农产品初加工只限于“初级原料、初级工艺、初级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对企业从事的农林牧渔项目对应的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解释,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标准执行。

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目前以2024年版本为准,并随之更新)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农林牧渔优惠政策。

答: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税〔2008〕149号和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答: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在《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3.1行、23.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优惠事项的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每项优惠事项下有多个具体项目的,应分别确定各具体项目所得,并填写盈利项目(项目所得>0)的减征、免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

年度汇缴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中,点击第25行“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同时,通过填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一、农、林、牧、渔业项目”填报免税项目或减半项目对应栏次。


答:1.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取得的资格证书或证明资料,包括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兽医的资格证明等;
2.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3.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4.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6.生产场地证明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租用合同等;
7.企业委托或受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委托合同、受托合同、支出明细等证明材料。

答:1.企业从事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
2.留存备查资料不符合要求,具体表现在:
(1)企业未取得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证书、证明资料,或相关资格证书、证明资料已失效。如未取得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兽医的资格证明等;
(2)未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3)未与家庭承包户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4)无法提供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无法提供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6)无法提供生产场地证明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租用合同等;
(7)企业委托或受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未取得委托合同、受托合同、支出明细等证明材料。
(8)企业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3.其他不得享受优惠的情形:
(1)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情况,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2)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所得,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3)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分别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往期回顾
来源:南京市六合区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