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
(二)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行为;
(三)未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及船籍港登记的“三无”船舶,擅自下水从事垂钓和捕捞作业的行为;
(四)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
(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
(六)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行为;
(七)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宣传禁用的渔具、捕捞和垂钓方法的行为;
(八)使用国家和省级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禁用渔具目录、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
(九)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的行为(本文中“多”是指三个或者三个以上);
(十)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视频辅助装置垂钓的行为;
(十一)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行为;
(十二)其他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
(十三)销售禁渔区渔获物、销售垂钓渔获物和销售其他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十四)拒绝、阻碍渔业渔政行政执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