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正式发布,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禁止违法向农作物生产区域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物质,污染产地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体系,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检验检疫等监管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用量,并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使用农家肥、生物肥、有机肥,采用物理、生物等方法防虫治病,严禁使用化学合成的农业投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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