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林科学院:
《儋州市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儋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5日
(联系人:唐着欢联系电话0898-23327279)
儋州市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更好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夯实乡村振兴的人才和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发展,根据《海南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琼人才局通〔2022〕3号)、《关于实施“东坡育才计划”的若干措施(试行)》(儋人才通〔2022〕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儋州洋浦乡村人才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儋人才办通〔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儋州市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下面简称“基地”),是由儋州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认定,依托各类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作为组织专家与农业农村基层单位需求对接、引导专家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旨在聚焦乡村振兴领域,充分利用农业专家资源,加快农村新旧动能转换,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培养乡村骨干技术人才,推动我市乡村全面振兴和儋州洋浦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基层需要,契合专家特点的基地发展模式,以帮助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培养急需紧缺人才为主要目标,为我市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二章 申报审定
第四条基地根据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布局及基层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立,应具有一定承载能力和示范带动效应。原则上每年评定1次,每次新设立3家左右。
第五条基地建设主要依托本市辖区农业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现代农业示范区、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相结合而设立。
第六条设立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尚未设立国家级、省级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
(二)设立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管理状况良好;
(三)拥有较完善的软硬件条件,具有配套的基础设施、管理机构、服务体系和管理人员,能为专家开展科研和服务活动提供支持条件。
(四)具备较好的技术创新实力和科研基础,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拥有良好基础。
(五)具有一定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基础,拥有一定数量的服务专家,能够定期组织专家开展服务活动。
第七条服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一般应具有农业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具有服务基层的良好意愿,身体健康,能适应基层环境。(二)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应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八条原则上每年年初组织开展一次基地设立工作,基地设立程序:
(一)申报。申报对象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组织申报通知要求,对照设立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意向设立基地的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申报材料。
(二)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对照条件和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三)遴选。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发展局)邀请有关专家,通过材料审核、实地考察和对外公示等程序,确定基地名单。
(四)授牌。市农业农村局公布基地名单,并颁发“儋州市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标牌。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九条市农业农村局是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基地发展政策、措施和规划等。
(二)负责基地的设立、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
(三)负责基地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
(四)负责国家级、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十条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基地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完善基地管理细则和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关于基地的政策措施。
(二)保障资金投入,加强基地软硬件建设。
(三)为服务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时帮助专家解决在服务期间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重点项目等,组织专家通过技术指导、决策咨询、项目合作、联合攻关等,破解基层单位、群众面临的农业生产关键性技术难题,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新方法,提高我市农业发展水平。
(二)根据基层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组织专家开展专题授课、技术培训等,推动基层单位与科研院所、农业龙头企业等结成产学研联盟,培养一批基层急需紧缺人才。
(三)立足基层重点热带高效农业、粮油生产保障等领域需要,支持专家通过设立科技示范基地、示范推广项目等方式,转化一批应用前景良好的农业科技成果。
(四)每年底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本年度基地开展情况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基地可通过全职引进、柔性引进等多种方式,以依托单位名义聘请服务专家,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聘用单位与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专家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依托单位与专家协商解决;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鼓励国家、省级各类高层次专家及退休专家依托基地开展服务。鼓励支持基地和专家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各种务实有效的服务形式,积极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在基层转化。
第十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发展局)每两年对基地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发挥作用显著、基层群众认可的基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对管理不善、组织不力的基地,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基地予以撤销。
第四章 基地保障
第十五条经认定新设立的基地由市财政给予3万元经费资助,用于基地软硬件建设和专家服务基层活动。入选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的,再配套给予5万元支持经费。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由依托单位代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基地专家在项目申报、课题申请、学术研讨、休假疗养,以及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发展局)、市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基地的联系服务,及时跟踪了解基地建设和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建设和管理典型经验,宣传推广专家服务基层的典型事迹和突出贡献,推动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后,如遇国家或省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以适应上位法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