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及涉农企业负责人注意啦!
为规范订单农业产销合作,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已于今1月正式印发《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农办法〔2026〕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给大家签订订单农业合同划清了“红线”和“底线”,明确了权利与义务。
不管你是种地卖粮的生产者,还是收购加工的经营者,这份通俗版解读都能帮你快速get核心要点,签合同不踩坑、维权有依据!
学指引、签好约、维好权,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
《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学起来!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农办法〔2026〕1 号)是依据《民法典》制定的行政指导文件,为农产品生产与收购双方提供了一份详尽的合同订立指南。指引核心目的是通过规范订单农业合同签订、明确产销双方权利义务、提高合同履约率、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从而促进订单农业的健康发展。
该指引附则中明确,订单农业是指产销双方通过合同安排农产品生产的模式,生产主体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指引全面涵盖了订单农业合同的关键环节,以下是对该指引主要规定的归纳提炼、核心要点及其重要意义的梳理。
✅ 核心要点一:签合同前,先核对方 “身份资质”,拒绝无证合作
签合同第一步,先确认对方“靠谱不靠谱”!
合同主体与资质核查:要求合同明确记载双方的基本信息。特别强调,若收购方提供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证明,并鼓励将资质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从源头保障投入品质量。
1.主体信息要写全
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
个体工商户/企业等: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双方可留存对方资质复印件 / 电子扫描件,作为合同附件。
2.收购方资质有门槛
必须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包含农产品销售 / 加工等相关业务。
若收购方提供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需具备对应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提供合法采购证明,严禁无证供应。无证供应一律拒绝!
✅ 核心要点二: 农业投入品,禁止 “强买强卖” 和 “以次充好”
不少生产者都遇到过“强制买农资”“拿到劣质种苗”的问题,新规明确禁止这些行为,明晰农业投入品的规范。
农业投入品规范:明确规定收购方不得强制生产方使用其提供的投入品或服务,并必须确保投入品质量合格、来源合法。同时,鼓励双方共同留样封存,为后续可能的质量纠纷提供判定依据
1.三大禁止行为
禁止强制强制或变相强制生产方购买自家投入品、接受有偿服务
禁止用夸大功效、虚构补贴等虚假宣传诱导购买,更不能把购买投入品(买农资)作为签订订单合同的前提;
禁止提供假劣、失效、不适宜当地种植养殖的投入品,收购方需主动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鼓励双方共同封存样品备查。
2.投入品质量要达标
收购方需提供投入品的审批信息、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明确告知使用方法和风险。
投入品需符合国标/行标/地标,无标准的需与宣传承诺一致,严禁提供失效、劣质、不适宜当地使用的产品。
鼓励双方共同封存样品,避免后续质量纠纷。
✅ 核心要点三: 种植养殖 + 技术指导,必须 “白纸黑字”写清楚
别再信“口头承诺”,关键要求一定要写进合同。
种植养殖过程管理:要求合同中对技术规程、收购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内容(如方式、频次)等做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约定,以确保成品质量可控。
1.种植养殖要求需明确
若收购方对农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如种植环境、疫病防控、生产记录),必须在合同中写清具体技术规程,不能模糊表述。
2.技术指导要约定到位
收购方承诺提供技术指导的,需明确指导内容、方式、频次、人员资质。
鼓励免费提供技术服务,降低生产方成本。
✅ 核心要点四:成品收购,价格、验收、交付都要“明明白白”讲清楚
成品收购与验收:指引对交付方式、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了细化。特别建议验收标准应避免使用“优质”等模糊表述,提倡采用可量化的指标。在价格上,鼓励双方设计“保底价+市场浮动价”等灵活机制,以应对市场波动。
这部分最容易起纠纷,3个细节一定要盯紧:
1.交付细节灵活约定
明确交付时间、地点、方式(送货上门/收购方自提/第三方物流)。
约定交付数量及浮动幅度,无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
2.验收标准要 “量化”,拒绝模糊表述
当场验收为主,验收尽量都当场进行,第三方物流可约定合理验收期限。
验收内容包括数量、质量、相关资料核对,需送检的鼓励共同取样封存。
质量标准要具体,避免用 “优质”“名品” 等易起争议的词,无国标/行标/地标的,需明确可量化的判断依据。
3.价格机制可 “灵活应对市场波动”
收购价格可结合品种、品质、市场供需约定。
推荐使用 “保底价 + 市场浮动价”“最低收购价 + 利润分成” 模式,应对市场波动,保障生产者收益,规避市场价格大跌给生产方带来的损失。
✅ 核心要点五: 违约责任要 “对等公平”,争议解决有路径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要求违约责任条款对等公平,并明确因不可抗力可免责。一个重要提示是,生产方有权要求将收购方在广告中承诺的“保底收购价”等写入合同。发生争议时,除协商调解外,指引建议可约定向生产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优先选择仲裁。
1.违约责任写具体,双方权利平等
明确双方违约情形及后果:比如收购方不按时收购、拖欠货款、提供劣质投入品;生产方不按要求种植、交付不合格产品等。
违约责任需对等公平,不能只约束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约的,双方互不担责。
2.宣传承诺要 “写进合同”
生产方可要求收购方,将宣传中的 “保底收购价”“技术指导”“灾害补偿” 等重要承诺,写入合同条款,避免 “口说无凭”。
3.争议解决有三步
先协商,再调解,最后可向生产者所在地法院起诉或按约定申请仲裁。
第一步:双方协商;
第二步:协商不成,申请相关部门调解;
第三步:调解无果,可向生产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或按约定申请仲裁。
【实操小贴士】给合同双方的关键建议
为确保指引落地,切实防范风险,建议合同双方在实务中注意以下几点:
签约前做好尽职调查:正式合作、签合同前务必核验收购方资质,核实对方的身份、资质和信誉,拒绝与无证、无信誉的主体合作。生产方应重点核查收购方营业执照范围及投入品相关许可;收购方可了解生产方的种植养殖历史和产能。
细化合同条款:凡是口头承诺的重要内容,一定要写入合同,所有重要约定一律“书面化”。签合同切勿使用笼统的表述。应将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指导的具体内容、交付的时间地点等尽可能用量化、明确的文字固定在合同中。
保留全过程证据:妥善保管、留存好合同原件、资质文件、付款凭证、沟通(聊天)记录、技术指导记录、宣传资料等证据;以及涉及投入品、农产品质量的,尽量共同封存样品,这些都是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证据,也方便一旦后续出现问题及时维权。
指引的深层意义
不仅是提供一份合同文本规范,更深层的意义在于:
平衡双方地位,保障公平:通过细化规则,指引有助于弥补个体农户、家庭农场等在专业知识和谈判能力上的不足,营造更公平的交易环境。
稳定产业预期,促进投资:明确的合同规范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有助于增强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的信心,这与农业农村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一脉相承。
推动农业现代化:引导订单农业从松散的口头约定走向规范的契约化管理,是提升农业产业化、标准化水平的重要一步,为农业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的通知
为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和收购主体规范签订订单农业合同,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组织编写了《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订单农业合同签订提供的行政指导。各地要加大《指引》宣传推广,积极指导有签订订单农业合同意向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和收购主体,参照《指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参照《指引》探索分领域发布订单农业合同示范文本,提高订单农业合同履约率,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要加强检验检测、涉农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核查等服务,引导合同双方通过正规渠道选购农资、科学规范从事种植养殖。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6年1月14日
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
为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与收购主体规范签订订单农业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订单农业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合同主体基本信息及资质
第一条 合同主体是自然人的,写明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等;合同主体是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及联系电话等。
合同双方可以核验并留存对方身份证明、资质证照的清晰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条 农产品收购主体依法应当具有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销售或者加工、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等与从事订单农业关联紧密的内容。合同约定由农产品收购主体提供种子、种苗、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相关投入品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的,收购主体还应当具有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或者已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或者提供从有相应资质主体购买的证明。
农产品生产主体可以查验收购主体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要求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清晰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章 农业投入品提供
第三条 农产品收购主体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生产主体购买、使用其提供的农业投入品和有偿服务,不得通过夸大功效、虚构补贴等虚假宣传诱导生产主体购买农业投入品,不得以此作为签订订单农业合同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 合同约定由农产品收购主体提供农业投入品,相关投入品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的,收购主体应当主动提供农业投入品的产品审批信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合格证明、中文标签、使用说明书、技术规范、注意事项等资料,确保相关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质量合格,并对产品性能、使用方法及风险进行全面、清晰告知,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相关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与标签、使用说明或者相关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宣传推广时所承诺的品种、质量和性能相符,不得向生产主体提供失去使用效能、使用效能明显不好和明显不适宜在生产主体所在区域种植养殖的产品。
农产品收购主体向生产主体提供农业投入品的,鼓励双方共同确认留取封存样品。
第五条 合同双方对农业投入品类型、名称、质量、数量、交付时间及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明确具体。
第三章 种植养殖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 农产品收购主体基于成品质量控制需要对生产主体种植养殖管理提出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种植养殖技术规程或者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要求,一般包括种植养殖环境和条件、农业投入品使用、动植物疫病防控、生产记录等。
第七条 农产品收购主体承诺提供保障农产品生产质量的技术指导服务的,合同双方应当围绕种植养殖要求,明确收购主体提供技术指导的内容、方式、频次和相关人员资质等。鼓励收购主体免费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四章 成品收购
第八条 合同双方对成品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基准数量及允许浮动幅度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并符合农业生产实际。未明确约定允许浮动幅度的,实际交付数量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成品交付方式一般包括送货上门、收购方自提、第三方物流等。
第九条 验收一般在交付当场进行,通过第三方物流等方式交付的可以约定合理的验收方式和期限。验收内容包括数量清点、质量检验、资料核对等。需要送检的,鼓励双方共同取样封存。合同双方对验收程序、验收标准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明确具体。
交付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关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实际、以可量化的方式清晰表述,避免标准畸高或者使用“优质”、“名品”等可能引起歧义的模糊表述。
第十条 合同双方对成品收购价格和付款期限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并根据农产品的品种结构、适种情况、品质等级、市场供需、消费周期、价格波动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保底价+市场浮动价格”、“最低收购价+产品销售利润分成”等机制应对市场变化。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双方对违约责任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明确具体,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农产品收购主体提供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约定、未按承诺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或者提供错误技术指导、未按照约定收购农产品或者拖延支付货款,以及生产主体未按照约定的种植养殖要求从事相关活动、交付的农产品不符合约定等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所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对违约责任作出的约定应当对等公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主体可以要求农产品收购主体将其在相关广告和商业宣传中承诺的“保底收购价格”、“技术指导服务”、“灾害补偿”等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写入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双方对争议化解方式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具有可执行性。双方可以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农产品生产主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还可以约定仲裁优先条款,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所称订单农业,是指生产主体与收购主体通过订购合同来安排农产品生产的一种农业产销模式。农产品生产主体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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