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销售方”)原盐公开对外销售,诚邀有意向的单位参加。
本次共分1包次售卖。
包1为9500吨(以实际过磅单为准),单价205元/吨(含税),竞价保证金30万元。产地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丰村,具体情况以实际踏勘为准。
交货地点为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丰村,采购方需自行负责提货(采购方必须使用挖掘机装车),期间产生的装车、卸车、运输及其他所有费用由采购方自行承担。
(一)采购方在销售方确定原盐最低限价(含税开票)的基础上进行报价,每次报价上浮金额为1元的整数倍,共唱标3次,每次间隔10分钟,如超过间隔时限无人响应,即竞标终止,报价最高者中标。
(二)如采购方仅有1家直接中标,超过2家及以上采购方进行报价。采购方须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采购方须具备原盐购销资质。
(三)报价采用现场报价的方式(2家及以上),参与现场报价前需缴纳竞价保证金,通过对公付款方式直接打入公司账户。
公司名称: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千禧街支行
银行账户:11063001049888888
(四)2026年4月7日17时00分前报名及缴纳竞价保证金截止。
(五)竞价结束后,以报价最高者为中标人,若中标人弃标,则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报价第二名如有意购买须以第一名中标价格成交,并依次顺延,如无人响应,本次竞价流标。
(六)中标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原盐清理完毕,且完全履行了合同后退还,其他缴纳的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
报名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7日17时00分,现场开标竞价时间为为2026年4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地点为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丰村海兴盐场会议室。
(一)中标人确定后,现场确认销售合同,5个工作日内签订完毕。
(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购买方向销售方【银行转账/电汇方式】全额支付货款(小写:1947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肆万柒仟伍佰元整),销售方以书面文件形式确认上述货款到账后,购买方方可开始装货,上述现金货款未足额支付前,购买方无权向销售方主张提货。
(三)本合同签订当日,购买方应一次性向销售方支付货款总金额的15%(小写:292125元,大写:人民币贰拾玖万贰仟壹佰贰拾伍元整)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待合同项下全部货物装运清理完毕,且在购买方完全履行完毕本合同且无任何违约行为,双方就本合同项下费用、金额无争议后,购买方凭销售方开具履约保证金的收据原件向销售方申请无息退回,返还方式由销售方确定。
(四)如购买方有违约行为或造成销售方损失的,销售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购买方应支付未支付的货款、违约金、赔偿金、各项费用等,同时购买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销售方足额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销售方全部损失和一切费用。如购买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归销售方所有。
(一)销售方收到付款后,双方按合同要求于一个月内完成原盐交付。
(二)本项目自合同履行起,采购方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装运工作,并由采购方负责清理现场。如采购方未按时限履行合同要求,销售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采购方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项下货物为原盐,数量为9500吨,实际结算数量以销售方指定计量衡器计重为准,以销售方书面确认的过磅重量作为结算依据,如实际过磅重量多于合同第一条约定数量的,则购买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含税单价补足货款,对增加的货款销售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购买方对销售方指定计量衡器存有异议,应在计量当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经销售方书面同意后可由双方共同指定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三方检测,相应检测费用及额外支出均由购买方承担。
采购方在原盐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与销售方无关,由采购方负责相关法律责任及赔偿。
曹主任,电话13739857598
陈经理,电话18310826358
王组长,电话13810159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