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6年提前下达农业防灾减灾
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森工局:
为切实加强中央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进一步做好2026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实施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2026年提前下达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实施方案》(不含农垦区域),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林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6日
2026年提前下达农业防灾减灾和
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5) 13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 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2026 年提前下达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实施方案》(黑农厅联发〔2025)35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 国家动物防疫政策,切实做好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维护畜牧产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一)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强制免疫补助,全市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100%,免 疫抗体合格率(除布病外)达70%以上,建立有效免疫屏障,确保重大动物疫情稳定。
(二)实施范围
全市8镇及3个森工局。
(三)资金用途
用于全市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开展防疫社会化服务等方面。
(1)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按照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强制免疫。对政府购买的和符合“先打后补”条件养殖场户自购的强制免疫疫苗予以补助。深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引导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对目前暂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户所需疫苗,继续实行牡丹江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招标确定疫苗中标生产企业数量、疫苗价格、中标企业疫苗供应范围,由县级据实采购并结算疫苗资金。
(2)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补助。对承担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以及购买防范动物防疫人员感染人兽共患病防护物资的补助。
(3)防疫社会化服务补助。对承担散养户和中小规模养殖场 强制免疫服务的主体(包括村级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予以补助。支持和培育发展专业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更好地完 成强制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畜禽标识加挂、防疫政策宣传、疫情排查报告以及协助畜牧业信息统计调查等工作任务,提升兽医公共服务能力。
以上资金省里切块下达,统筹使用,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县自行解决,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强制免疫工作由各镇、森工局具体组织实施,由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疫苗采购工作。
(四)资金测算
防疫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在统筹全市行政村和林场数量基础上,以村(林场)为单位制定平均补助标准。全市现有行政村112个,柴河林业局林场21个、大海林林业局林场18个、海林林业局林场14个,全市共计165个村(场);每个村(林场)平均按0.19万元予以补助。
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一)实施目标
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努力确保不发生大规模随意抛弃病死猪事件。
(二)实施范围
全市8镇及3个森工局。
(三)补助对象及标准
补助对象为承担集中无害化处理任务的专业化无害化处理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联规〔2021〕3号)要求,体长大于50cm(含)的每头补助70元,其中:中央和省级承担55元,县级承担15元;体长小于50cm 的每头补助45元,其中:中央和省级承担35元,县级承担10元。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方面,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病死猪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患有动物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和中毒性疾病等死亡的生猪。养殖环节不包括的情形,补助资金不得纳入补助范围,但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具体由海林市畜牧兽医服务总站组织实施。
(四)资金测算
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2025年1—8月养殖环节集中无害 化处理病死猪数量和体长确定补助资金。
三、有关要求
各镇、森工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健全工作机制,有效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公众和群众监督。补助资金涉及到人到户的,要按照补助标准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形式拨付,做到补助对象精准,专款专用。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