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将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的行为,俗称“包地”。
一、原则要求
1、流转原则:依法、自愿、有偿,禁止强迫或阻碍流转。
2、红线要求: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
3、规模管控:流转规模与城镇化、劳动力转移、农业科技水平相适应。
二、流转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一)承包方权利与义务
自主决定是否流转、流转对象、方式、期限,他人无权干涉;可委托发包方、中介流转,但需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事项、权限、期限);受让方违约时,可单方解除合同。
(二)受让方核心要求
1、需具备农业经营能力资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在耕地建窑、建房、采矿等非农用途。
3、经承包方同意改良土壤、建设农业设施的,合同到期或提前收回时可获合理补偿。
4、流转期限届满后,享有同等条件优先续约权。
三、流转方式及规则
1、出租(转包):承包方将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
2、入股:承包方将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经营主体股东或成员。
四、流转合同规范要求
1、形式要求:原则上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免签书面合同。
2、签订主体:承包方本人签订,委托流转的由书面受托人签订。
3、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必备条款(10 项):(1)主体身份信息;(2)土地信息(四至、面积等)(3)流转期限;(4)流转方式(出租、入股);(5)土地用途(禁止非农业用途);(6)权利与义务;(7)价款及支付;(8)地上附着物及设施处理;(9)征地补偿款归属;(10)违约责任。
4、可单方解除合同情形
(1)擅自改变农业用途;(2)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3)严重损害土地或破坏生态;(4)其他严重违约。
五、流转全流程管理规范
1、备案与台账管理
发包方对流转、再流转、融资担保行为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建立流转台账,归档保管合同及相关文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2、市场与平台建设
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供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交易鉴证等全流程服务;
六、纠纷解决
协商解决、请求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