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行为,严守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州实际,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问题线索,并对有效举报给予奖励。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内容
举报人可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一)农药领域
1.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
2.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包括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标签标注不符、超过质量保证期等)的;
3.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的;
4.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
5.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等生产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6.其他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兽药领域
1.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兽药的;
2.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包括以非兽药冒充兽药、以此种兽药冒充他种兽药、兽药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超过有效期等)的;
3.生产、经营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4.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5.不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6.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用药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7.其他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领域
1.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3.生产、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4.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的,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5.其他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举报方式
举报方式包括电话举报、来访、来信、电子邮件。
(一)受理渠道
1.电话举报:0872-2316456(工作日8:30-12:00,14:00-18:00);
2.信函举报:大理市州级龙山行政办公区大理州农业农村局,邮编:671000;
3.现场举报:大理州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农业机械管理科;
4.电子邮件举报:dlzncpzl@126.com。
(二)举报要求
1.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主体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
2.举报内容应包含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名称、地址等)、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3.举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奖励标准
(一)奖励条件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实名举报:举报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匿名举报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举报的不予奖励;
2.线索属实:举报内容经大理州农业农村局、县市农业农村局或相关执法部门查证属实,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首报奖励: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由举报人共同签字领取奖金,自行分配;
4.目的正当:举报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举报,或者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经济纠纷等利害关系的,不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本公告奖励金额确定为每个案件3000元。
(三)特别说明
1.同一举报人举报多个不同违法行为的,分别计算奖励;
2.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个违法主体的,按一个案件计算奖励;
3.举报线索涉及刑事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仍按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奖励。
五、奖励兑现
(一)大理州农业农村局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将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大理州农业农村局将奖金汇入指定账户。
(三)未实名举报或通过举报人登记的联系方式联系3次以上仍无法取得联系的不予兑付奖励。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线索违法行为不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二)举报线索无法查证核实,或查证后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三)举报人拒绝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提供的身份信息无法核实的;
(四)举报线索内容事先已被举报过,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已被农业农村部门掌握或正在查处的;
(五)举报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已获得其他行政机关奖励的;
(六)举报人采用盗窃、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违法证据进行举报的;
(七)举报人以牟利为目的,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
(八)举报人系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信息进行举报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公告奖励条件的情形。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自2026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4日。
(二)本公告由大理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来源:大理三农发布 公众号
◆转载本公众号的内容请注明转载自大理检验检测,请勿篡改。若恶意篡改、转载原文,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众号部分来源于互联网的文章均注明转载出处,如有侵权或错漏,请及时告知,我们将第一时间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