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门核心职责条款
《生态环境法典》(2026-03-12通过,2026-08-15施行)中农业农村部门(含渔业渔政)核心职责条款如下(按领域整理):
一、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总则/污染防治编)
- 第171条: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科学种养、安全使用农药/兽药/肥料等投入品,科学处置农膜、秸秆、包装废弃物,防控农业面源污染 。
- 第245条:鼓励秸秆“五化”利用(肥料/饲料/能源/原料/基料),加大秸秆还田、收集机械补贴;县级建秸秆收储运处置体系 。
二、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编)
- 第420条: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编制规划、完善标准,管控农药/化肥/农膜使用;负责农药/肥料登记与土壤环境安全评价。
- 第421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宣传培训,指导科学用投入品、控用量;鼓励种养结合、轮作休耕;支持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三、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污染防治编)
- 第305条: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与厕所改造,政府统筹建设并保障运行 。
- 第306条:农药、肥料等标准应适应水生态保护要求 。
-第308条: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 第309条:支持畜禽养殖场建粪污资源化/无害化设施并正常运行;散养密集区由县乡政府组织分户收集、集中处理。
四、农业绿色低碳与循环发展(绿色低碳发展编)
- 第947条:推动农业农村绿色低碳,推广绿色技术,加强废弃物资源化,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
- 配套条款:支持种养循环、农膜回收、畜禽粪污还田等闭环利用。
五、渔业资源(第三编第三章第四节第795条及配套)
- 主管权限(第795条)
-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渔业渔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渔业工作
- 资源与生态保护(第796—801条)
- 划定、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审批保护区内捕捞
- 组织增殖放流、海洋牧场、人工鱼礁等生态修复
- 划定禁渔区/禁渔期,监管捕捞行为(电/毒/炸鱼、禁用渔具等)
- 协商水下工程(爆破、勘探、采砂)的渔业资源保护措施
- 海洋与污染防治职责(第343、346条)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渔港外渔业船舶污染监管
-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 海水养殖规划、禁养/限养区划定、养殖尾水监管
- 参与海洋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污染事故调查
六、其他涉农职责
- 参与基本农田、草原、渔业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编第二章第723条湿地保护、第747条江河湖泊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第755条荒漠生态系统保护;第三章第一节农村宅基地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第四章第一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二节野生植物保护)。
- 负责农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第三编第四章第三节)。
- 配合开展农业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与执法。
《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含渔业渔政)行使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主要条款
一、行政检查
- 第51条(总则·监督管理):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含农业农村),有权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生产经营者、技术服务机构等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资料 。
1、农业农村行政检查
- 第398条第2款(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现场检查 。
- 第422条(农用地土壤):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部门,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与监督检查 。
- 第521条(农业固体废物):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农膜、秸秆、畜禽粪污等)开展监督管理与检查 。
2、渔业渔政行政检查
- 第224、316条:对渔业船舶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污染风险作业监督检查。
- 第346条(海洋):对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单位/个人监督检查;海上联合执法;制止违法、取证、防事态扩大。
二、行政处罚
(一)、农业农村部门处罚条款(农业、农村、农药、农膜等)
1. 农药使用与大气污染(第1131条)
- 违法情形:在人口集中地区喷洒剧毒、高毒农药;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
-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为主要执法主体之一)
- 处罚:责令改正;500—2000元
2. 国家明令禁止农药的生产/使用(第1131条)
- 违法情形: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处罚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处罚:依法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对责任人5—15日拘留(情节较轻5—10日)
3. 第1161条(农业投入品包装/农膜回收)
- 违法情形: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及时回收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或农用薄膜,或未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无害化处理 。
- 处罚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 处罚:
- 单位:1万–10万元罚款 。
- 个人:200–2000元罚款 。
4、第1166条(农用地土壤污染报告/备案)
违法情形(按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门管农用地相关):
1. 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未报送土壤污染调查报告。
2.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未报送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3. 土壤污染责任人未报告农用地风险管控措施。
4. 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未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处罚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万–10万元罚款。
5、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第1213条)
违法情形: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处罚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处罚)
处罚:按《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配套法规执行(法典未单独列罚则)
(二)、渔业渔政部门处罚条款(渔业船舶、海水养殖、水域污染)
1. 第1127条(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
- 违法情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船舶;或船舶未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
- 处罚主体:渔业渔政部门(按职责分工) 。
- 处罚:责令改正,每艘5000元罚款 。
2. 第1142条(船舶防污设备/证书)
- 违法情形:船舶未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或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污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压载水等排放及操作,未遵守操作规程,未实施监测、监控,或者未如实记录并保存
- 处罚主体: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与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 。
-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5000元–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吊销证书 。
3. 第1143条(船舶污染水域)
- 违法情形:船舶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废弃物;或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未编方案/未报批 。
- 处罚主体: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 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1万–10万元罚款 。
- 造成水污染:限期治理,2万–20万元罚款;逾期不治理的,代履行,费用由船舶承担 。
4.第1144条(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理)
-违法情形未按规定配备或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
-处罚主体: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 处罚:- 责令改正,2万–20万元罚款 。
5. 第1148条(海水养殖违法)
- 违法情形:海水养殖违反规模/密度规定;违规投饵、投肥、投药 。
- 处罚主体:渔业渔政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 。
- 处罚:
- 一般:责令改正,5000元–5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5万–20万元罚款,并报政府批准停业、关闭 。
三、行政强制
- 第52条(总则·行政强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证据可能灭失的,农业农村部门可依法查封、扣押相关场所、船舶、设施、工具、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