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及标准:
1.组织形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登记注册时间满1年以上,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观光农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及农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等。
2.主营业务。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对农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超过2亿元的企业,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对涉农收入占比不作要求。
3.经营状况。企业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4.企业类型。按照企业的主业特征,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型、涉农产业型等四种类型农业龙头企业。
5.认定标准。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从企业的规模、信用、带动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对象。
支持方式:
授予“中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截止时间: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