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信金融人:仝金贝
适逢3月15日金融合规成为行业关注焦点,裁判文书网近期更新一则二审判决书。农行上海闵行支行在担保业务中未审查担保方内部决议,被判承担80%的损失,担保人仅承担20%的次要责任,银行上诉被驳回,二审诉讼费亦由其全额承担。
这起3200万担保案,与此前八菱科技与广发银行1.7亿存单质押纠纷案相互呼应,两起判例共同释放明确信号:在担保业务中,内部决议审查并非额外的操作负担,而是司法认定银行是否担责、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的核心依据,更给银行一线操作敲响了合规警钟。
这起纠纷的起因,源于一笔3200万元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2023年9月,农行上海闵行支行为某企业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当时银行已设置抵押、保证等多重担保措施,原本债权保障相对充分,看似无需额外增信。
但令人蹊跷的是,在2024年2月21日,即该商业汇票即将到期前一个月,银行突然与云南保山一家公司补签了《保证合同》,试图进一步加固债权保障。
而这一补签行为,恰恰留下了致命的合规漏洞——全程未要求、未审查该担保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未确认该担保行为是否符合公司内部规定、是否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汇票到期后,承兑企业无力兑付,农行上海闵行支行垫付相关款项后,对债务人执行未果,便转而起诉该补签的担保人,甚至主张即便保证合同无效,对方也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内部决议擅自签约,属于越权担保;农行上海闵行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履行法定的决议审查义务,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案涉保证合同自始无效。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定担保人仅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20%,剩余80%的损失由银行自行承担,农行的上诉请求被全部驳回,二审案件受理费79224.15元也由其全额承担,以明确的判决结果划定了担保业务的合规红线。
这起案件判决后,不少银行一线员工仍存困惑:已经核对了担保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为何还必须审查内部决议?该案给出了最为直白且明确的解答。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这并非企业内部的自主流程,而是银行在办理担保业务时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
在司法裁判中,内部决议是证明企业真实担保意思的核心凭证,而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相较于普通民事主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必须对担保行为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慎审查。
业内人士解读,一旦银行未审查担保方内部决议,法院会直接推定银行“明知或应知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进而认定其为非善意相对人,最终判令银行承担主要损失。
很多一线员工认为的“审查决议增加操作负担”,本质上是用一道简单的审查流程,规避可能面临的巨额资金风险,看似繁琐,实则是银行风控的关键防线。
此前八菱科技与广发银行的1.7亿存单质押纠纷案,也因类似原因判决银行担责50%。该案中,广发银行未审查担保方内部决议,未确认担保行为的合规性,最终被认定为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与担保方按过错分担责任,两起判例共同印证了决议审查在担保业务中的核心地位。
结合农行与广发两起典型判例,业内资深人士为银行一线员工梳理出极简实操守则,守住这三条底线,可有效规避担保业务中的主责风险。
第一条,凡涉及企业担保,必须先核决议。无论担保金额大小、担保方式如何,只要是企业作为担保方,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无决议一律不签订保证合同、不办理相关担保手续,这是不可逾越的合规红线。
第二条,警惕临期补签和事后增信。本案中银行在汇票到期前一个月补签保证合同,此类操作极易出现审查缺失,且最易成为法院审理时重点质疑的对象。在一线操作中,必须坚决杜绝此类仓促补签行为,提前做好担保审查工作。
第三条,牢记责任比例底线。两起判例已明确,不审查决议的后果极为严重,银行极有可能自行承担50%至80%的巨额损失。一线员工需时刻铭记这一警示,不存侥幸心理,严格依照流程履行审查义务。
农行3200万担保案的终审判决,再次为整个银行业敲响了合规警钟。对银行而言,风控的核心在于事前规避合同无效风险,而决议审查是最基础、最关键的风控环节。
对一线员工而言,严格按照规则审查、依照流程操作,不仅是对银行资金安全负责,更是对自身职业发展的保护。
当前,金融监管对担保业务的合规要求持续收紧,司法实践中对银行审查义务的认定也愈发严格。所谓“少走一步流程、节省一点时间”,往往会导致巨额损失,甚至引发合规追责。
金融合规没有捷径,每一道审查流程都是风控防线,唯有坚守合规底线、严格履行审查义务,才能有效规避风险,实现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中企清大教育-仝金贝 1361118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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