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局长,分量差多少?
你以为,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手里握着全县粮田、农资、乡村振兴的命脉,书记一定得高看一眼;
你以为,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只是管管土地审批、测绘规划,偏技术口,存在感不高;
其实,很多县里真要开常委会,有些议题上,自然资源局局长的发言,书记会比农业局长听得更认真。
为什么?门道在后头。
一、谁来干?
级别一样,来源不同
两人都是正科级(少数地方是副处),班子成员,平级关系。
但任命路径不一样:
农业农村局局长,大多出身农业口,一路在农业、畜牧、水产、农技等系统干上来,干部队伍较封闭。
自然资源局局长,大多是从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系统过来的,有时还会空降纪检、组织等“强口”干部来压阵。
别小看这差别——农业口多是业务干部,专业性强但横向资源少;自然资源局涉及土地、矿产、规划,横跨发改、住建、招商等关键口子,横向协同多,用人弹性大。
二、组织为什么重视?
背后功能不一样
农业农村局,是经济口的一个专业局,主攻农业生产、乡村建设、惠农补贴等,政治功能是保障民生、稳定农村。
自然资源局,则是资源配置口,权力集中在“批地、供地、收地”,这是招商引资、城市建设、项目落地的第一步。
简单的给大家概括下来就是:
- 农业农村局的核心是“种得好、养得好”,偏运营维护;
- 自然资源局的核心是“地批得下、项目落得快”,偏要素供给。
书记最看重什么?
能推动重点项目、拉动GDP、实现政绩的资源配置口子。自然资源局恰好卡着这个咽喉。
三、为什么书记常委经常兼着管自然资源?
你可能注意过,很多地方,县委常委分工里,分管自然资源的常委地位都不低,有的还是常务副县长,甚至书记亲自挂帅。
原因其实也很简单:
- 土地指标是稀缺品,省里要批,县里要争,谁能拿到谁就能推进大项目;
- 土地出让、储备、规划调整,都是财政增收和城市发展的“牛鼻子”。
而农业农村局一般归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或常委领导,虽有重要性,但更多是稳政策、保生产,紧急度没那么高。
四、权力在实操中就体现出来了
看几个细节你就懂:
项目落地:一个投资几十亿的厂子想落在县里,第一关就是自然资源局的用地能否批下来。局长一句话,项目推进快半年。
财政收入:土地出让是很多县财政的大头,自然资源局是直接操盘手。农业农村局的惠农补贴发放虽重要,但带来的财政回流很有限。
书记关注度:书记外出招商,回来第一时间问的是“地有没有”,而不是“稻子收成怎么样”。
至于农业农村局,更多是政策执行的稳定器——重要,但紧迫性低,缺乏“一锤定音”的高光场景。
写在最后
谁更大?要看场合,也要看周期
所以,若从书记日常工作的优先级看,自然资源局局长在一些关键议题上的话语权,往往更大;
但这不代表农业农村局不重要——一旦遇上粮食安全、农业灾害、涉农稳定事件,书记同样会把农业局长叫到最前排。
他俩都是局长,表面平级,但在政绩驱动、资源稀缺的体制逻辑下,自然资源局局长在多数场合更能“切到书记的心口”,农业农村局局长更多是在“守着书记的底线”。
一个是项目发动机,一个是稳定压舱石——同样重要,只是舞台和节奏不同。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 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印发以来,各地疏堵结合,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初步遏制了新增问题高发的态势。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反“八不准”要求,乱占、破坏耕地等问题,影响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质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严守“八不准”要求,坚决遏制新增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扛牢耕地保护政治责任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耕地关乎14亿人吃饭问题,容不得半点闪失。要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坚决扛起耕地保护政治责任,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八不准”要求。
(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决整治乱占、破坏耕地违法行为,严防变相买卖、兼并土地,切实防止“大棚房”死灰复燃,坚决整治征占黑土地建“特色小镇”等各类侵占耕地问题。强化全链条监管,把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各环节监管关口,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工作,确保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和土地管理政策底线。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推动形成全社会耕地保护普遍共识和行动自觉
(三)加大政策宣贯力度。要结合全国土地日、永久基本农田公告等,会同宣传部门加大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全民法治意识;要将“八不准”要求制作成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更好地向群众讲解政策要求,鼓励社会参与宣传,进一步增加宣传的多样性和互动性;要加大宣传投入,扩大覆盖面,提升效果。自然资源部已正式上线永久基本农田查询平台,向全社会提供永久基本农田查询服务,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强化警示教育。要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指导示范作用,以案释法、以案为鉴。对于乱占、破坏耕地问题特别是涉嫌犯罪的,要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有关方面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切实形成有力震慑,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促进各方面自觉遵法守法。
三、坚持严格监管和执法,巩固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五)“零容忍”遏制新增问题。对违反“八不准”要求的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特别是对于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要从严从重惩处。进一步压紧压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加强违法行为监测监管力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在整改处置到位前,实行非农建设占补挂钩的省份,须先行冻结当地相应的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对于重大典型问题,采取挂牌督办、直接立案、公开通报等方式处理。
(六)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要充分发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管控合力,以实际行动巩固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非诉执行监督、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行刑衔接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机制,提升执法工作质效。要强化与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方面的信息互通与共享,落实相关贯通协调机制,对涉嫌违规决策、失职渎职的,及时移送转送问题线索,推动形成监督约束合力。
四、坚持疏堵结合,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合理用地需求
(七)加大土地资源要素保障力度。要统筹安排补充耕地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切实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按照《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要求,继续单列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规划和计划指标,依法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八)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决反对不顾实际情况,只依据管理数据进行合法性判定的“唯技术论”工作方式。对原为建设用地误划为耕地的,经举证核实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项目不认定为违法占地,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要按照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机制有关要求,分类稳妥开展违规占用耕地整改复耕,坚决杜绝不切实际下任务、定时限,强行砍树、毁果、填塘,虚假复耕等行为,给基层留出合理必要的过渡期,循序渐进推动。严防出现简单化、“一刀切”问题。
(九)严守农村用地建房法律政策底线红线。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违法购买的住房登记发证。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得以所谓的“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变相给回乡退休干部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建房。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许可建设住宅,不得超面积占地,不得超规模建房。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退出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五、严肃考核问责追责,驰而不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十)做好问题线索和案件移送工作。针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耕地保护决策部署不力,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甚至滥用职权、牟取私利的党员干部,各地要依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坚决予以移送。同时,主动配合做好追责问责、刑事责任追究等工作,切实形成严厉打击土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十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将党建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结合党纪学习教育,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廉政监督和廉政教育,推动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工作简单化、“一刀切”等行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弘扬务实重干、勤政担当的优良作风,加强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和宣传引导,不断提升全系统干部为民服务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